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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定罪比受贿少四成 商业贿赂尚无具体界定
2012-11-23 15:55:47 来源:
我国行贿定罪比受贿少四成 商业贿赂尚无具体界定
http://www.law-lib.com 2012-11-23 13:37:54 来源:正义网

“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张哲 摄
正义网北京11月23日电(见习记者 全森)11月22日,“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就“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这一主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等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最高法刑事审判二厅法官刘为波指出,我国行贿定罪比受贿少四成,商业贿赂尚无具体界定。
当今社会腐败问题无孔不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生态文明都有影响。最高法刑事审判二厅法官刘为波说,很多违法犯罪活动能够得以做下去,就是因为对权力的勾结。但是,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要弱很多,如果受贿罪有100件,相对应行贿罪不到20件。原因很多,有观念上的问题,有制度上的问题,有立法上的问题。现在行贿罪出于政策和别的方面考虑,还有一些豁免性条款。这在国外也是一样,打击行贿罪要低于受贿,但是我国低的太多,这需要反思。
关于经济类行贿罪能够合并成一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刘为波指出,商业贿赂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如何整合经济类行贿罪,现在非常麻烦。在国外有专门的反垄断法或者反贿赂法,不管是从立法角度,从法学角度,还是法律适用角度来说,都是很有好处的。但是我国往这方面走还很困难,现在对统一的反垄断法和反贿赂法的意义和审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怎么样规定,怎么样去处理犯罪,现在还是处于一个争论的阶段。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和最高检《方圆律政》杂志联合举办。《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指出,此次研讨会是为了将行贿罪的法益从防止权力腐败,扩大到防止市场腐败,从而维护维护市场经济里面公平竞争机制和公平交易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最高法刑事审判二厅法官刘为波、最高检刑事申诉厅副厅长献铁可、最高检公诉厅公诉五处检察员张军、北京华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新明等受邀出席会议。《方圆律政》杂志将对本次研讨会做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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