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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
2013-01-19 20:01:19 来源:
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
| 来源:管理机构 日期:2013-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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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 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23/20130119000001.html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要求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正在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将严格按照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认真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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