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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
2013-05-18 11:28:28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
比上年增加19.7元
本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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