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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2012-02-24 12:11:1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5-24 14:43: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颁发时间  1998-10-19 
     【标 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
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8-10-19
    【实施日期】 1998-10-19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限的
     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高检会(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
    军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
    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
    期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
    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
    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随意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
    查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的死刑罪犯,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按期执行。办理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答复时间应当计入办案
    期限。
     三、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
    断措施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
    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
    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2)对于共同
    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犯
    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
    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照
    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换押制度。公安机
    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递次移送
    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
     五、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
    予以纠正,下级司法机关应当将纠正结果报告上级司法机关。本机关负责人发现业
    务部门承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立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
    予以纠正。
     六、看守所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将超期羁押
    的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办案机
    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办案机关
    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七、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
    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组织力量,对本机关超期羁
    押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案进行研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依法作出处
    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在今年年
    底前,将本系统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最高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19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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