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运生律师网

gyslvsh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看天下》:中国离自由金融有多远?

2012-02-21 08:22:45 来源:


《看天下》:中国离自由金融有多远?

《看天下》:中国离自由金融有多远?
2012-2-21 0:16:09

 

   

《看天下》本期封面

 

     当毫州人为借贷者吴尚澧被治罪而上访,当吴英因借贷被判死刑引发全社会大讨论,中国的金融改革需要的不只是一句“刀下留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放活民间资本,这条路非常宽广,潜力巨大。”

 

跑路 被绑票 跳楼 成被告

一纸之隔,中国离自由金融有多远?

 

《看天下》记者 严晓霖_文

 

   1月18日,吴英案的二审判决将“金融自由”推向舆论浪尖,而也是同时,一份《2011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浮出水面,金融与犯罪二词纠结于当下中国。

    “从上世纪80年代末禹作敏、禇时建案起,我开始关注企业家犯罪。这类犯罪案例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增多,2000年后成为重要的社会现象,2008年前后案发频率已达到每月3-5起,还仅是媒体公开报道、有一定影响的案件。”《2011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作者王荣利对本刊记者感慨说。

     回望2011年的民间金融,同样令人瞩目,温州借贷危机、鄂尔多斯地产高利贷困局、接二连三的民企崩盘和非法集资案件,企业家们纷纷跑路、被绑票、跳楼、上吊。人们不禁要问:民间融资怎么了?民营企业要怎么办?

国企落马贪腐,民企死于借贷

 

    管制似乎成为国企与民企金融类犯罪的楚河汉界。

    根据《法人》杂志1月15日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1年共有199位企业家落马离场。其中国企高管88例,,民营企业家111例。

    王荣利发现这两类人群的犯罪动机大不相同——国企高管所犯多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类贪腐罪行,更似官员;而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多与企业经营有关,常见为各类诈骗、走私、内幕交易。

    2002-2008年,国有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高管一度纷纷落马,典型案例如原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副总裁朱赤、丁燕生等全套班子私分“小金库”,原建行行长张恩照贪污、原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受贿等。近年来金融机构高管涉案减少,2011年,在依严重程序排序的十大国企高管落马案件中,仅有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叶秀楠一例为金融类犯罪,其他多为港口、能源、铁路、电力等垄断部门领导贪污受贿。

     不过,民企在融资环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却呈爆发趋势。与之相对的十大民营企业家落马案件中,金融类犯罪占了4例,分别为“云南女首富”何学葵欺诈发行股票,上海军利航空实际经营人金卫国骗取贷款,鄂尔多斯苏叶女非法集资10多亿,南京市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潘锴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加上这一年已经判决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案非法集资37亿、浙江“之俊系”掌门人何志军骗贷8.3亿、吴英案集资诈骗7.7亿,和刚刚曝光的温州立人集团负债22亿、浙江某暂未公布名称集团负债77亿。除去涉黑案件,民间高利贷挤兑导致资金链断裂已成为压倒多数民企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纸政策相隔,投机者行动竟然如此迥异。

 

浙商偏爱高利贷为哪般

 

江浙地区尤其温州一带游资向来活跃,标会、抬会等民间金融形态已有几百年传统,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搞地下钱庄也不是一两天,为什么风险集中在近期爆发呢?

 

“民间高利贷融资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将无处可去的资金,放在民间通过高利贷流通,是最古老、最老少咸宜、最看得见的赚钱方法。”本身是浙江人,且代理过多起集资案件的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律师对本刊记者推演了一遍民间游资、民企融资全面转向高利贷的路线图。

 

仇富、歧视民营经济的思想由来已久,使得很多民营企业业家没有安全感,普遍转向短期投机、暴利型产业,炒楼、炒地皮,巴不得3个月就把资金收回来。温州曾经有几千个亿的游资活跃在炒房一线,被打压后又转向炒矿。国家把山西煤矿收归国有后,浙商损失了500亿。撤回来的钱往哪里去?民间借贷则成为最好的出路。

 

2008年,中国政府制定的4万亿的刺激经济投放,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民企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分享到这笔钱。但刺激方案营造出经济的表面繁荣,包括民企在内的一些企业都在买土地、搞地产、加大投入。刺激出通胀压力。如今,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国家银根紧缩,所有银行提高准备金率,抽资抽的对象不是国企、铁道部的大公司,而是把中小企业贷款全部收回。本来中小企业与银行有短期贷款合同,调头转贷,一个星期半个月还进再贷出,从民间借钱还贷转贷。结果银行收进不放了,民企就被逼向了民间高利贷。“小企业本来是理性地2分利、3分利慢慢借,但拿不到银行贷款就不得不再去民间借6分利、7分利的钱来填窟窿。填来填去,填到1毛利甚至更高。企业就非垮不可。高利贷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处理的一些破产重整案企业,光付息就付了几个亿。”陈有西说。

 

而且,部分地方干部还充当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中介,并从中谋利。银行鼓励干部贷款,科级干部授信贷款额度20万、处级干部40万,因为干部有身份有权力不会跑掉,能保障银行贷出资金安全。“干部们求之不得,因为受贿是犯罪,可这些钱以4厘、5厘的利率贷出来,再4分利、5分利放出去,赚的是合法利息。”

 

“银行银根收紧,企业快要撑不住时,这些干部们最早得到信号,通过权力和关系先把钱抽走。企业更加缺血,只好向更多的社会老百姓借钱,加快了崩盘速度。一旦出事,银行抢先把作为抵押物的优质资产起诉拍卖,因此内部权力人和银行都有了着落,老百姓最后才知道,已经成了牺牲品,只好闹事,迫使政府来管。”

 

“如果没有高利差,中国银行业亏损1338亿”

 

这些崩盘的烂摊子最后交到政府手中,银行业利润却赶超石油、烟草等垄断行业。2011年,工商、建设、农业银行等几家上市银行的利润增长都在40%-50%之间,民生银行行长洪崎在去年年底还颇为“含蓄”地公开表示,“企业利润那么低,银行利润那么高,有时候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

 

而最近,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对国有商业银行做了利润测算,他发现以一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利差水平1.5%为标准,如果不是坐拥央行管制的3%高利差,2011年中国银行业利润非但不可能高达CPI10倍,反而会亏损1338亿!

 

“现行的金融秩序是一套维护垄断集团利益的工具,是有失公正的,甚而是罪恶的。张维迎曾说中国离自由的市场经济还有200年,我比他悲观,200年前的中国街头米店都可以吸收存款,金融自由是历来存在的,我们要做的只是放开和恢复。”盛洪对本刊记者说。

 

此外,在法律上,“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种行为的界定并不明晰。《合同法》规定,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写明民间借贷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此推导4倍以上的部分也只是民事上不保护并不作为犯罪。但向30户以上借款20万却又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而集资诈骗则是指将别人钱财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最高可判死刑。

 

茅于轼甚至认为,所有的非法集资罪名都是不成立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立法者骨子里认为金融业不创造财富全靠剥削。要不然不管高利贷、低利贷,只要放贷收利息就是正当营收,何罪之有?现代经济创造财富的方式早已不是生产,而是资源配置,包括资产的配置。把钱用到最能创造财富的地方,这就是金融业创造的价值。

 

=============

2000年以来,企业家涉嫌犯罪类型比例:

1.职务类犯罪: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

  (1)职务侵占罪:19%

  (2)挪用资金罪:7%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

  (4)行贿罪:9%

2.资金类犯罪:30%

  (1)合同诈骗罪:18%

  (2)贷款诈骗罪:3%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

  (4)票据诈骗罪:2%

  (5)集资诈骗罪:2%

  (6)信用证诈骗罪:1%

  (7)非法集资罪:0.6%

  (8)骗取贷款罪:0.3%

3.经营类犯罪:22%

  (1)非法经营罪:7%

  (2)走私类犯罪:7%

  (3)强迫交易罪:3%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3%

  (5)内幕交易罪:1%

  (6)擅自发行股票罪:0.3%

  (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0.3%

4.涉税类犯罪:5.2%

  (1)逃税罪(包括原偷税罪):3%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0.6%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0.3%

  (5)骗取出口退税罪:0.3%

5.注册资金类犯罪:2.4%

  (1)虚报注册资本罪:1%

  (2)抽挑出资罪:0.8%

  (3)虚假出资罪:0.6%

6.知识产权类犯罪:1%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0.3%

  (2)侵犯商业秘密罪:0.6%

总结:

1.利用职务牟利犯罪最突出,国企、民企通病;

2.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应出资金供需失衡,企业不惜以犯罪手段融资,呼唤完善的金融体制;

3.部分企业采用高风险的经营方式,赌博心态要不得。

(资料来源: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

================

(文字tips)

2011年十大落马国企企业家:

1.黄建华,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受贿人民币2023万元、美元11万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侯行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曾获重庆市“国企贡献奖”,受贿625万余元,无期徒刑。

3. 黄舒生,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受贿60多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630万元),贪污44多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662万元)。

4.李长轩,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贪腐,双规。

5.张长顺,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双规。

6.杜厚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免职调查。

7. 陈金明,江苏省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刑拘、开除党籍。

8.叶秀楠,浙江省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双规。

9.戴伟中,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受贿818万余元。

10. 白培中,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免职调查。

2011年十大落马民营企业家:

1.张克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诈骗未宣判。

2.丁书苗,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疑铁路投资,调查。

3.何学葵,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欺诈发行股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4.蔡达标,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逮捕。

5.金卫国,史泰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逮捕。

6.梁创齐,广东创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行贿,监视居住。

7.苏叶女,名下有鄂尔多斯多家企业,非法集资10多亿。

8.潘锴红,南京市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拘。

9.幸殿辉,湖北省利川市福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故意杀人,逮捕。

10.刘襄,生产“瘦肉精”商户,危害公共安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资料来源:《法人杂志》“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

(文字tips)

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

1.团伙犯罪突出,平均每案16人;

2.涉黑案例比例下降,诈骗、证券市场案件明显增多;

3.知名企业家落马少;

4.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增加,死缓数量增加,无人死刑立即执行;

5.已判决的多是两三年前要案,很少当年判决;

6.数位企业家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落马;

7.打击犯罪国际协作加强。

(资料来源:《法人杂志》“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1   共1页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