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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程序严重违法要求监督纠正致两高的公开信
2012-02-19 18:30:09 来源:
关于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
程序严重违法要求监督纠正
致两高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法院王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检察长:
一、本案背景
(一)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二)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 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三)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四)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五)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六)2012年1月9日,该案在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却违法限制旁听,大量媒体及律师助理、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而法庭旁听席却空余一片。
二、案件程序严重违法
(一)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
接受这个案件后,辩护律师一致向贵州省各级法院就小河区法院管辖此案提出了书面异议,强烈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转为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理由为:
(签名页)
被告人黎庆洪辩护人:周
被告人黎崇刚辩护人:朱明勇律师
被告人黎猛辩护人:
被告人黄陆兵辩护人:周立新律师
被告人蔡峰辩护人:
被告人何春江辩护人:曾维昶律师
被告人罗浩辩护人:吴鹏彬律师
被告人邓德坤辩护人:张锦宏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辩护人:李贵生律师
被告人李相建辩护人:钟
被告人胡长江辩护人:李修蛟律师
被告人刘语辩护人:段万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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