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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失衡的庭审格局在律师团“闹剧”中调整
2012-04-17 17:18:42 来源:
陈光武:失衡的庭审格局在律师团“闹剧”中调整
——简析律师团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作用
近期,在律师团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团的法庭表现在一片叫好的背后,也引起部分民众和法律工作者的质疑。
北海案20多天的庭审,杨金柱律师的初期表现曾被指为在法庭上耍“杨氏刀法”很不严肃,一路被法庭警告;贵阳案的律师团群体被法庭视为无理取闹、妨害法庭秩序,接连6位律师被驱逐法庭;常熟律师团更是招来部分网民骂声一片。江苏卫视甚至以《“菜刀帮”大战“砍刀帮”:律师团法庭上演“闹剧”》为题,批评律师团的法庭作风。
本人去年参与杨金柱律师发起的中国最早律师团为北海案相关当事人辩护。之后又密切关注了贵阳案、常熟案的庭审,感受了律师团开展工作的酸甜苦辣,体味了律师团摸爬滚打的喜怒哀乐,也深谙律师团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作用。
首先,抑制了公诉机关法庭上的强势。
长期以来,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历来处于绝对的诉讼强势地位。公诉人可以凌驾于法庭之上,肆意贬损、诋毁律师。公开训斥、恐吓被告人。甚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威胁、驾驭合议庭。对这些非常现象,律师大多委曲求全、敢怒不敢言。法官也唯唯诺诺、得过且过让他们三分。被告人大多经历过非常审讯,更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个别法庭甚至出现公诉人公然当庭对证人、辩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恶劣行径。
公权至上的司法体制,致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严重约束、限制了被告人及律师辩护功能的实现,无法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增大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律师团的出现明显改变了这种局面。对公诉人当庭训斥、恐吓被告人,甚至侮辱被告人,以及恶意诋毁、攻击律师等不当行为,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抗议;对公诉人采用诱导、涉陷等不当方式对被告人发问,以及公诉人涉及被告人个人隐私及与案件无关问题的讯问,辩护人可以当即表示反对。
在江苏淮安某法院的一次多被告庭审中,三省四地8位律师出庭辩护。公诉人在对第一位被告人的询问中,就当庭厉声呵斥。辩护律师随即提出抗议,指出公诉人用呵斥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不利于被告人冷静放松的陈述案情。辩护人的抗议获得审判长的支持。公诉人之后的讯问收敛了许多。有效的稳定了被告人的情绪。保证了诸被告人正常的陈述案情。
律师团的集体参与、高调出庭,有效地抑制了公诉机关的强势,压制了部分公诉人庭审中的特权情绪,约束了个别公诉人庭审中的肆无忌惮言行和咄咄逼人的张狂。有效地调整了长期以来法庭公权优先的控辩格局,促进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次,改善了法院审判模式。 2006年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虽然把传统的纠问式审判修改为控辩式。把原来的先判后审(合议庭、审委会先定罪后量刑再开庭)。但由于控辩双方的地位和力量的悬殊,法庭调查和辩护大多走过场。审判长限制、制止、甚至禁止律师发言司空见惯。辩护律师的质证、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等时常遭到诸多限制。很多应当公开审理的二审案件法院不予公开审理。
律师团的参与大大改变了这种局面。突出的进步是二审公开审理的比例大大增加。只要辩护人认为案件实体问题存在争议,或辩护人提交新的证据,抑或是辩护人提出公开审理的其它合理事由和请求,法院一般都满足律师的请求公开审理。几乎没有过例外。这应该是律师团参与的重大进步。
法院的庭审活动更加公平、公正。律师团参与的案件,大都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法庭旁听群众较多。面对全国各地的大牌律师和众多身份不明的旁听群众,法院一般都严密组织、谨慎司庭。特别注意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几乎所有法庭在被告人到庭后都主动依法为被告人卸下械具。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甚至小心谨慎的注意每一细节,生怕出现有损辩护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开庭前大多主动召开控审辩三方协调会,征求控辩双方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充分准备。对律师庭前的阅卷、复制卷宗等准备工作也大多予以积极配合。有的法院甚至为保障律师人身安全派专车往返接送。律师的权益受到空前的保障。使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大大提升。
同时,律师团的参与为庭审方式的变革带来清新的气息。
比如有人指责律师团的“庭审闹剧”的“闹”,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主要指上述庭审中辩护律师频繁的”抗议”和”反对”。其实这正是法庭审判走向公平、正义的表现。是审判方式的进步。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行使反对权和抗议权是国际惯例,我国刑诉法也从未禁止过。只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庭权力的配置失衡,致使律师一般不便行使、不敢行使罢了。中国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及时行使抗议权或反对权,是法庭审判真正走向对抗性控辩式审判的良好开端。律师团恰恰在这方面开了个好头。
另外,律师团参与庭审可以站立发言,可以使用肢体语言,这是在向我国香港、台湾及多数西方国家的庭审模式靠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辩护律师的抒发性和表达性,利于更有效的实施辩护。西方国家及我国的港台地区审判模式中的优质元素是可以借鉴的。这将促进我国审判模式的升级换代。
再次,启迪了被告人的权利意识。
律师团的参与,大大提高了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勇气,有效开启了被告人的权利意识。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大都被关押一两年以上。长期的与世隔绝的监禁生活和过于严苛的审讯,使得大多数被告人精神恍惚、神情呆滞、身心疲惫。特别是部分被告人经历过严刑拷打,产生明显的恐惧心理和认知障碍。律师团的庭前无顾忌会见和众多大牌律师的强势出庭,使得被告人腰杆硬了、精神旺了、胆子大了。原来受到的刑讯逼供敢于诉说了,在刑讯逼供下违心的虚假供述敢于翻供了。在北海案中多名被告人甚至敢于当庭揭露出庭警员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行为,并告诫其要如实陈述。
被告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不仅是体现了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问题,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暴露了侦查阶段的审讯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被告人公开揭露非法审讯行为,不仅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全面、客观,增强法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帮助法官完整、准确的把握案情。同时,通过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非法审讯的揭示,以及对刑讯逼供当庭、当面的公开揭露,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震慑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这对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律师团现象,为革新律师管理体制敲响了警钟。
在目前律师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律师们自发组团,自我维权,“摸着石头过河”,既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历史的必然。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律师自发组团的一系列维权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表现较为冷静和理性。没有出现李庄案一季那样的大规模封杀活动。全国律协和部分省市律协还公开表示关注和支持。这是一大进步。但这远远不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的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律师协会应当改管理为服务。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以必要的理解和支持,不要整天高高在上,指手画脚。动不动打压、限制、批评。要真正当好律师的娘家人,为律师团的南征北战保驾护航。若再不进行洗心革面的改革,将要被时代抛弃,被律师唾弃。
律协改革的迫切性正如何兵教授所说,“近年来,大家过于研究法院、检察院制度,很少研究律师制度,其实,律师制度也是司法大纲的一个支柱,每个支柱都不可或缺,否则司法大厦就会倾塌。”他还说,“公检法是组织力量,而全国律协也是组织力量,但这个律协组织轮廓比较薄弱,起不了什么作用。律协不站出来维权,律师只能抱团维权”。他同时指出:“中国在律协的制度改革上还未启动”。律师团的出现为司法行政机关驱动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敲响了警钟。
与一切新生事物一样,是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律师团的工作确实还存在诸多缺憾。从目前的几个案例中发现,出庭律师有时庭审活动过于随意,法庭语言有时过于尖刻等,值得参团律师进一步反思。在律师团的整体协调、沟通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和改进。
律师团现象的出现,时间短,案例少。利弊得失还不便全面总结。但她至少让失衡的庭审格局,在“闹剧”中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仅凭这一点,从改变当前律师权益严重受限的司法状况角度看,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从审判制度的完善和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角度看,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肯定也好,质疑也罢。作为新生事物,她毕竟以其鲜活的生命力和强烈的动感呈现在人们面前,形成法律界一道亮丽的风景。至于她生命历程的远景,我们充满信心。她既然能够突破坚冰傲然启航,她也必定能够乘风破浪开启崭新的航程。
当然,她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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