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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茅亚荪被控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2012-05-13 17:49:07 来源:
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茅亚荪
被控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陈有西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感谢无锡中院对二审案件能够公开开庭审理。这对于查明本案的真相,实现不枉不纵、把好案件质量关是非常必要的。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茅亚荪和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北京许兰亭律师一起,出席今天的庭审。我完全同意许律师刚才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节约时间,并协助法庭把握全案真相,我对相关的问题只作概述说明。我们已经形成15000多字的书面辩护词,庭后会交给法庭。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并通过出席庭审听取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我们对全案真相已经有了清楚的认知。依据事实和法律,我们和尚未出庭的张青松律师、以及帮助进行一审时专家论证的樊崇义等各位法学教授的意见综合研究,决定支持原一审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继续为茅亚荪作无罪辩护。请法庭审查、采纳。
审理本案的基本点,是为了查明真相防止冤案,不是为了巩固指控。请求法庭能够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地对待控方和辩方的意见。本案的阻力,来自于已经办出一个重大错案的纪委和检察院。而且通过分割审判,已经将吴伟坤、张远霞、强民杰、谢国栋、吴继昌先行判决,巩固所谓的行贿事实。用互相的假供,作为别案的证据。然后最后包围一直不认罪的茅亚荪、吴伟坤。如果茅案真相查明判决无罪,这些案件的错案真相都将揭开,故意制造冤案的那些责任人,就会非常害怕受到追究。所以,本案已经不只是一个个案的问题,而是一种真相和诬告、法律正义与违法乱纪的较量。难度可想而知,法院的压力也可想而知。
一、本案一审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法律上没有什么难点,只是事实上的争议,即有没有发生茅亚荪收受两个企业八次、共330万元的贿赂。我们的查证和分析结论,是根本没有发生过这些事实。本案唯一的证人兼被告强民杰,向别人索要贿赂,中饱私囊。茅亚荪从来没有、也不知道受贿的事实,没有收到过本案指控的八笔中的任何一笔行贿款。
全案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支持,只有两个人的言辞证据。一是强民杰的诬陷口供,二是茅亚荪被逼供诱供后有反复的假口供。而在她被刑拘关到看守所后,完全明白上当受骗,口供一直稳定,否认了所有的假供。坚称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钱。一审法庭、今天的法庭上,她一直如此,并当庭控告了办案机关对他的严重违法办案的事实。
因此本案关键只是事实之辩,不是法理之辩。以及认定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问题。只要查明了这个焦点,全案的有罪无罪就能够明白。
本案真相的虚假,从总体上作一些常识性的判断,就可以初步明白。茅亚荪和吴伟坤这样的干部,如果要受贿,怎么会通过一个本单位的、互相有矛盾的人去做中间传手?他们怎么敢收这样的人的钱?土地局租用大地宾馆办公,每个楼道都有录像,强民杰在六楼、茅在七楼、吴在八楼,怎么可能这样连续七八年公开在办公楼上班时间里公然拉着拉杆箱受贿收钱?拉杆箱在楼道三层间拉上拿下,没有一个同事干部看见?茅亚荪当时只是处长,两人一间办公,如果违法四年八次在办公室收到八只拉杆箱,她的同室会一点不觉察?所有行贿口供都说是用一大两小三个拉杆箱,各装了50万现金到土地局的大地宾馆办公楼行贿的,为什么地下车库保安、七楼铁门保安和干部从没有见过一次拉杆箱?7年20多只拉杆箱为什么检察院一只都没有查到物证?茅、吴如果对这样生疏的没有任何帮助和交往的企业,都敢收330万、550万,他们在土地局十多年,批出的土地不知多少,那能够收多少?至少应当在此基础上翻十番吧,应该有5千万上亿,检察院查遍茅家家产,她亲友财产,为什么夫妻都工作20多年,连房产在内只有300多万家产?为什么在长达四年8次330万元的中间人转交行贿,会事先、事中、事后都从来没有一个人打个电话问问钱收到没有?为什么有事不托办、讨论不知情,事后没有任何打听联系?如果这样,他们送钱的目的又是干什么?基本常识性的漏洞,检察机会都无法解释,唯一的就是一个诬告证言和关出逼出来的被告供述,没有任何客观的物证和书证。
二、情节虚假从一审判决书即可发现
《判决书》认定的受贿情节,是全盘照抄起诉书的,这两份法律文书都违背了基本的客观性和常理。请看原述: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局门口,收受谢国栋(无锡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市国土局,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以上六笔都指称是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共计人民币280万元。
(7)2004年底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原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20万元;
(8)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二笔都指称是吴继昌通过强民杰转送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检察院反贪局原认定530余万,后因行贿人所有的钱加起来也不够受贿额,实在太假,起诉时调减为330万。
只要还是头脑清醒的人,就不难发现,这些情节的时间、地点、人物、金额、经过、结果,基本如出一辙。刑事证据不能凭感觉,但是不能违背基本的常理。行贿受贿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按月发工资,受地点、钱款、心情、意外干扰、动机、担心暴露、金额可能等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如此有规律地行贿,也不可能如此拿份子钱一样按时收纳。也不可以一点不顾忌,无顾虑。不用说行贿只能私下、不会在办公场所公然进行的这些社会常识,单说每一次的时间、地点、金额都是完全一致,不是两人一致,而是多人一致;一人供述有变化,其他人的供述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此一致和干净完整的“受贿情节”,唯一的可能就是编出的假供词。
三、对一审《判决书》几个关键错误的释明
被告上诉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法庭陈述受贿的基本情节全部是虚假的,一审的判决错误。现我先对一审判决书指出以下问题。
1、 《判决书》对“权力帮助”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判决书》第二页、第四页说两公司“取得被告人茅亚荪提供的便利和帮助”。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和帮助”呢?判决书没有具体说。实际上一审开庭已经查明,茅亚荪没有对两个企业有任何权力帮助。一审庭审笔录中体现,检察院指控的是“土地拍卖中向企业透露拍卖底价”。检察院自己的举证就证明了这一指控的不成立,因为第8卷第18页的《公证书》和22页的《无锡土地出让公告》报纸上的价格底价、一审法官向招标办的调查也证实拍卖标底是公开登报的,根本不可能凭此权钱交易。检察院原侦查结论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已经否定这一事实。其他的帮助有没有呢?所有的在案证据都没有任何茅提供了其他帮助的任何情节。茅亚荪从未参与土地拍卖和合同签订;从来没有具体过问和帮助两企业的土地出让问题;因此“茅亚荪提供便利和帮助”已经不存在。一审认定权钱交易的基本点就不存在。
2、 一审对“赃款去向不明”进行有罪推定不客观办案
一审判决书第8页说:“涉案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茅亚荪受贿事实的认定。”这是常识性的错误,是违背基本的事实认定方法的。受贿案过度依赖口供,因此对于客观证据链的查证特别重要。其中两大客观证实体系就是赃款的来源,和受贿款的去向。没有来源可证不可能存在行贿受贿,没有去向可以反证受贿的事实没有发生,基本事实不能成立。这类证据的效力远高于口供证据。而本案一审检察机关一开始是指证茅亚荪是用赃款买房,茅亚荪的一直交代也是去向为买房。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出示了买房款的合法来源后,检察机关这一指控站不住脚,证据链已经断裂,刑事侦查是讲证据的严肃的事,不能再编其他的去向。凭此就可以否定受贿的指控,因为查证的事实是不能有第二种解释的。而法院居然用“去向不明不影响认定”,这等于是没有证据也故意办错案强判。这是不能允许的。
3、 一审对“被告供述”没有列为证据,但在判决释明中又进行了评判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有罪的16组证据,没有将茅亚荪的口供和辩解作为证据。但是在评判中又采信了口供,认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茅亚荪在侦查中作了数十次口供,检察院起诉中专门有一卷是她的口供,当庭又强烈指证对她八天八夜折磨逼供和指供诱供,这样的违法口供,法庭回避了当庭同意的播放录像的裁定,由法庭自由心证来定案。直接导致错案。
四、对一审《判决书》16组证据的二审质疑
一审《判决书》16组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被告有罪。
1、关于茅的身份和职权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同证明犯罪没有关联。这些身份都是茅的合法的正当的身份,一审已经查明她没有任何权力帮助,没有权钱交易。因此职务是什么已经没有意义。同犯罪无任何关系。这组证据不能证明有罪。
2、谢国栋的证言。送6次280万。不具备真实性。是间接推测的虚假事实陈述。谢的证言只能证明他向强民杰送了6次280万元,没有一次是直接、明知证实已经由强转送给了茅。不具有排他的证据效力。而且他从来没有找过茅,没有打过一个电话,没有问过一次收到没有,没有一次要求帮助,没有一个旁证。根本不象送了6次280万钱的人。而谢是自己有问题被查,受公权力惩罚威胁的人,为迎合检察机关解脱自己的动机明显。他的证言又是间接臆测的,不能认定。
3、吴继昌的证言。送2次50万。不具备真实性。是间接推测的虚假事实陈述。山北公司吴继昌对茅亚荪行贿金额的证词先后反复了三次,先是250万元;后是50万元。一审认定的最后数额是50万元。从250万元到50万元,减少200万。这不是枝节的错误,而是根本的错误。一审对剩余的50万元是如何认定的?特别是一审如何对待吴继昌口供改变之后,涉案其他人员的口供为什么也都发生了一致的变化这一特殊现象,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4、强如祥的证言。山北公司经理。证言不具备真实性。是传来证据和推测证据。数额对不上:“经过我仔细回忆,是每人20万,以今天为准。”(第3卷P67);送钱不知情:“请强民杰转交给茅亚荪,怎么去送的我就不清楚了。”(卷3P70)。
5、强民杰证言。真实性、合法性都有异议。审查强的口供,是诬陷茅亚荪入罪的始作俑者。在案的第一份口供是2010年4月11日,第八次审讯。讲到了他从2004到2010年收受谢国栋、吴继昌390万现金的情节,其中讲到转送茅亚荪八次330万。纪委就是根据他的口供,在3天后双规茅亚荪。因此是最重要的定案证据。但是只要稍作审查,合法性和真实性都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法性:1、办案地点违法。在检察院雪浪苑办案点;第八次审讯还没有放到看守所。2、通宵逼供。审讯记录时间是2010年4月11日19时30分到23点50分;紧接着,10多分钟后接着第九次审讯,是12日0点8分到1点15分。(见第6卷P3、P29) 3、这两份口供都是打印完整稿,没有修改就签字,很清楚是已经反复固定后的清洁笔录。可见前七次审讯也是同样的在办案点进行的违法审讯。不真实性:情节的编造严重。都是春节前后,都是整数,受贿人都是没有任何顾忌照收。所以,茅亚荪案的虚假不只是茅的口供被严重逼供诱供形成,连强民杰的导致茅涉案的口供,也是违法虚假的。本案立案就是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偏听偏信、草率立案的产物。
6、张远霞的证言。没有关联性。张同茅从来没有一起受贿,互相根本不知情,根本无法证明茅受贿。
7、裴仁年的证言。没有证明力。他的证言没有任何一句说到给茅亚荪送钱。只是说到钱送给谁“谢国栋没有同我说过,我怕麻烦也没有去问他”。“无锡国土局的强民杰,还有一个姓张的负责评估的(张远霞)。被纪委带走”。(第5卷P132)没有任何一句涉及茅亚荪。同证明茅受贿毫无关联性。裴还被违法关到检察院办案点雪浪苑取证,罪名是串标。审讯时间是深夜5月11日的晚上8:15到21:55。(第5卷P130)
8、彭惠中的证言。具备违法性,不具备关联性。彭的证言证实了无锡检察院关押证人违法取证的事实。他在检察院雪浪苑违法关押了26天(法院卷P254法官调查),受到严重威胁,以致法院去调查他什么都不敢说。而且他只是取出钱交给了谢国栋,根本不知道给了谁,更没有一句说到送给了茅亚荪。没有茅受贿的任何证明力。
9、强永华、10、陆亚平、11、周俊骅的证言。都没有证明茅受贿的证明力,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没有一个人说到、看到强民杰已经把钱转送到了茅亚荪手中。都不是定罪证据,被一审法院凑成了定罪证据写入判决书。
12、13、是两个行贿公司的登记资料和土地受让资料,没有任何一份有茅的签字,过问和帮助,同证明茅受贿毫无关联性。
14、华仁、山北两公司的套现凭证。没有关联性。一审已经查明这些钱大多是公司员工工资、工程款支付。二审检察院也企图补强这类证据。我们已经查证去向(二审辩方证据)。检察院查扣了华仁公司的帐册,又不进行客观的去向核对,进行主观断章取义的认定。即使这些钱有部分用于行贿,也只能证明到强民杰受贿,没有证明茅亚荪受贿的证明力。
15、山北公司1200万去向不明,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意图证明用于行贿的间接证据。一是这些企业的资金的去向不能这样推定为行贿款,存在概然性、或然性,而不存在必然性,法院这种认证方法明显是在帮助控方有罪推定拼凑证据。
16、破案经过。本案完全是个错案,只是根据强民杰被逼供的假口供,有罪推定,用违法的方式进行错误立案。根本不是有罪证据,无罪也无需什么自首。茅自己和律师也从来没有承认有自首。这完全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判决表述。
这就是一审判决全部的定罪证据。除了强民杰的口供,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据茅亚荪收受了贿赂。只是孤证定案。而强民杰的口供,已经可以证明是严重违法办案逼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一审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撑,根本无法成立。
五、关于本案的违法证据排除问题
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一审中律师即提出了违法证据排除问题,同时提出了审看审讯录像的问题。法庭当庭口头裁定同意调取审看,但是在随后的开庭中,一直没有当庭播放录像。特别是2010年4月14日到25日的录像。在判决书中表述为,经合议庭审看,而且只看了检察院立案以后,即25日以后的录像。这显然不符合刑事证据当庭质证的要求,变成了法官自由心证。同时,对形成假供的关键时段头十天的关键录像反而放弃了审查,违法口供形成的源头没有查明,直接导致了违法口供被实际以定,导致了错判。
本案的违法证据排除,是全面的。既包括茅亚荪的口供的取证违法,也包括强明杰诬告口供形成的违法。同时还包括谢国栋等其他间接证人的被非法关押取证问题。因此,违法证据排除在本案中是关键的。
关于前十天口供的审查,涉及到以下问题。
1、 检察院未经立案即关押审讯被告。这已经有无锡市检察院第十卷证据《谈话笔录》证实(P3)。检察院至少在4月21日、22、23、24日四天都关押审讯也茅亚荪,有在案笔录为证。而立案在24日,刑拘是25日。而口供实际上是4月17日已经完整形成,检察员周锡凤一直参与纪委审讯。
2、 同纪委联合办案。《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刑诉法》规定,我们国家能够行使刑事侦查权限制人身自由的机关,只有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任何其他机关不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见到这种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法律监督,纠正非法拘禁,不能视而不见,共同参与违法。本案中,检察院人员在21日的审讯笔录中,冒充纪委人员,检察员周锡凤、张晓炜称:“我们是无锡市纪委工作人员,今天继续找你谈话”。进行欺骗性审讯。(P3)多份笔录上有纪委人员栾某的签字。说明她们早就介入同纪委的联合办案,用双规规避《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不放到看守所受监督制约进行秘密审讯,不让会见律师,不告知家属,非法关押办案。
3、 在非法关押点办案。最高检和公安部规定,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必须送达法定看守所羁押,而本案用“双规”方法,将被告长达十天时间,关押在检察院的非法办案点雪浪苑十天十夜,八天中只给十来个小时的休息。(见本人的当庭陈述控告)
4、 对被告进行逼供诱供骗供,故意制造假案。茅亚荪的所有口供,时间、地点、钱的包装物、钱的去向、行贿在场人,都存在大量的编造虚假情节。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都已经否定,证明是编造乱供。比如数额530万,一审否定了200万;比如黑袋子包钱,谢国栋、强民杰口供是拉杆箱。比如存入银行,检察院查遍所有银行没有任何相关时间的存款。若干重要情节的招供,都被一审法院查明是编造的。这些都是纪委和检察院审讯人员反复诱导指明,编造出来的。只要审看17日前后的录像就能够真相大白。审讯者用指供、诱供吻合完善口供。在不让休息的疲劳战搞垮被告的精神意志后,用女儿高考填报志愿等人情弹引诱假供承认受贿。
5、 以监视居住长期关押证人强民杰。检察院的说法是“监视居住”。这直接违反刑诉法监居的规定,违法性一目了然。第6卷的4月11日、12日,是第八、九次审讯,地点仍然关在非法办案点雪浪苑中心。两次都是通宵连续审讯。就是这些违法逼取的口供,才出现了对吴伟坤局长、茅亚荪副局长诬告陷害,说送给吴有1000多万,送给茅有500多万。所有的一审《判决书》情节,就是那两次的假供中形成的。然后导致了对吴、茅的双规。
6、 证人被非法关押取证。仅证人彭惠中就被关押到雪浪苑26天进行关押审讯。(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调查笔录)
7、 不记录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收集被告无罪的证据,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因此,此案的违法证据排除,必须调取并当庭审看4月15日到25日茅亚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的全部审讯录像。特别是17日突破形成假口供的录像。因为在案的证据,已经出现了茅18日后的亲笔交代、认罪内容,思想过程等,证明已经进行了侦查行为。从4月21日开始,有了检察员周锡凤签字的审讯笔录,冒充市纪委人员。而且说到:“你前面交待了自己的经济问题,但没有彻底交待清,同时又反反复复。”说明早在21日前已经进行了审讯。从已经当庭播放的24号的录像,可以证明检察院雪浪苑办案点有同步录像。因此,录像应当当庭质证。
其他违法证据,包括强民杰的口供、吴继昌的口供。彭惠中的口供。都已经在质证中我们说清,法庭没有传到一个证人当庭作证,也没有播放我们申请的15到25日录像。这样的审判,会导致错案的进一步铸成。
六、关于检察院故意割裂共同案件制造冤案问题
本案是先从强民杰的口供突破的共同受贿案,4月8日强民杰被立案,但是拘留后没有送到法定羁押场所看所所,而是一直关在无锡市检察院雪浪苑办案点,进行连续通宵审讯。4月11日第八次、第九次审讯,是连续的,在午夜通宵进行一直到12日。结果形成了他的诬告吴伟坤、茅亚荪各受贿500多万的假口供。4月15日茅亚荪被“双规”,16日被关押到雪浪苑,3天后17号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突破口供,讲到了受贿530万。吴伟坤4月15日也被“双规”,8天后也被关到雪浪苑,连续审讯106个日夜(见本人控告信)。第8天通过逼供指供诱供也供到550万,但是说不清具体的情节。张远霞、谢国栋、吴继昌,也都在此期间关押到雪浪苑。
因此,本案是非常清楚的同一个案件。发案原因相同,发案时间相同,行贿人相同,受贿中间转送人环节,都是强民杰,受贿人茅、吴、张、强四人都是同一个单位土地局的干部,受贿情节互相关联无法分割,赃款来源同一。这样一个案件,明显必须进行同案起诉。而且侦查认为和起诉书认为的各人受贿总额高达二千余万,明显应当由无锡市检察院自己向中级法院起诉。但是被无锡检察院故意分割案件,分别交到区级检察院崇安区(茅亚荪、吴伟坤)、惠山区(行贿人华仁公司、谢国栋、受贿人张远霞)北塘区(行贿人山北公司、吴继昌、强如祥)三个基层法院审理,然后用逼供信的书面口供互为证词,用言辞证据判出冤案。这种分割是一种故意制造冤案行为,对法院查明真相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一是如此数额都可以被判无期以上,必须中院一审,交区院直接违法;
二是故意割裂,关押证人,导致所有同案被告特别是强民杰的诬告无法当庭互相质证,把所有被告都关着,用供词作证别的被告,不让一个证人出庭当庭对质,事实可以故意搞混;由于分案审理,他们互相都见不上面。由于关押,法院告诉我们是证人不愿出庭。这都是虚假的借口。因为强民杰关在监狱,不存在愿意不愿意的问题,随时可以提押到庭。
三是赃款的来源如果同案相加,两个公司根本没有2000多万行贿款来源,一审计就冤案真相大白,分割进行蒙混;
四是各个击破,对确有犯罪、同时诬告别人、愿意乱供自愿认罪减轻的强民杰,先行判决,造成既成事实,绑架法院,然后判决确有行贿给强民杰的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固定行贿证据,再搞定确有受贿希望从轻的张远霞,固定好这些证据后,再来包围两个完全被诬告的吴伟坤和茅亚荪。
五是规避了上级省检察院和省高院的监督。放到区起诉,二审回到市里,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可以操纵影响二审终审,逃避掉省里的监督。
因此,这种分割起诉既违反法律,也违反案情本来面目,更是为了一手制造冤案、蒙混违法办案的责任的手法。这是非常恶劣的,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制造冤假错案大开方便之门。人民法院必须高度警惕这种违法做法。只要将这五六个案件同时阅卷讨论,并核对行贿款的进出对照,就可以查明茅亚荪、吴伟坤的天大冤案。
七、关于一审定案证据的矛盾性问题
审核强民杰、谢国栋、吴继昌、茅亚荪、彭惠中的口供,出现以下的矛盾点。
1、数额对不上。如第五卷142页,彭惠中说2004年提供了100万,给谢国栋。而谢、强的口供送出的是150万。起诉和判决都是150万。没有出处的50万疑问没有任何解释。
2、容器对不上。拉杆箱总计应该有20多只,没有一只查到物证。各人说法五花八门。有塑料袋,旅行袋。
3、人员对不上。谢国栋有没有一起在强民杰办公室共同行贿,各人说法不一。
4、时间模糊化。都是春节当的一天。无法具体确定。
5、细节对不上。有没有吃饭?谁去吃饭?旁证?
本案定案依靠的全部为言词证据,无任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前后矛盾、言词证据相互之间矛盾。这些矛盾都没有得到排除。
全案在行贿和受贿在金额、次数、时间、地点、参与人、包装物等关键情节上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矛盾。
以茅亚荪2004年初受贿50万元为例:彭惠中的证言表述为“2004年年初我提供了100万元给谢国栋(去行贿)”,而张远霞、强民杰二人的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该二人在2004年年初分别拿到谢国栋行贿的各50万元(两人合计100万元),因此,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中称茅亚荪在同一时间也拿到谢国栋行贿的50万元,在事实上是无法成立的。一审判决对于茅亚荪收受的这50万元,是从哪里弄来的?
口供有受到严重指诱引导的事实。比如:在行贿人吴继昌第22次口供改变证言之前,他的虚假证言的陈述同分别关押的茅亚荪、强民杰和强如祥的供述完全一样。
而在吴继昌改变证言之后,茅亚荪、强民杰和强如祥的供述也就重新作出了与吴继昌新证言一样的交代。这只能证明一个事实: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可以根据在先人员的供述或证言,一起随着改动而改动的。这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办案人在通风报信串供,诱使变供,进行吻合。
吴继昌2010年9月10日讯问笔录中讲到:“我之前交代在2008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先后4次代表山北公司送钱给国土局强民杰,并通过强民杰转送给国土局局长吴伟坤和副局长茅亚荪钞票的事情不是事实,主要是我讲这部分事实和前面谈的两个地块上送的钞票搞在一起了,实际上是搞混了。”
吴继昌还对自己为何要在先前的供述中编造事实的理由进行了解释:“二是听办案人员讲别人交代了,我没有细想,为了有一个好的态度,所以讲了一些自己想象的事实来应付一下;三是既然已经向办案人员表示愿意继续交代送给国土局的领导钞票的事情,就想原来在地块上给国土局的中层干部每人送30万元,副局长茅亚荪、局长吴伟坤肯定要多送一点,……,所以我就编了个送给茅亚荪50万元、吴伟坤70万元的事情;四是2008年过后送钞票的过程是没有的,细节也是我自己编造出来的,……。”(见卷三60-61)。
吴继昌与茅亚荪、强民杰、强如祥都是分别关押的,为什么吴继昌的供词一变,就像蝴蝶效应一样,后面几人的供述也纷纷都发生了同样的变化,又是谁将吴继昌改变的案件事实告诉后面的几人?答案是清楚的,只有办案人员才能做到这一点,也只有办案人员才能对后面的几人制作新的供述。
这一现象本来就应当引起应有的高度警惕,而在本案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主导下,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排除他,而是错上加错,重新拼凑新的所谓供述和证言,重新拼凑新的“证据链”,完全不顾客观事实。
本案证明的方法是虚假循环证明,即用自身矛盾的虚假供述和证言来证明其他自身矛盾的虚假供述和证言,由此导致所有的供述和证言之间形成了无法克服的重重矛盾。一审判决依据反复不实的虚假证言,在受贿金额、次数、参与人方面随意变动,如同数字游戏。
本案从强民杰最初的供述中产生了整个案件的“蓝本”,其后就依照这个“蓝本”往上生搬硬套,要做到数额一致、次数一致才可以,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这从强民杰、茅亚荪、吴伟坤、吴继昌、谢国栋等人供述中时间、地点、金额、次数等多次变化最后再达到一致中可见一斑。而且,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竟然阻止嫌疑人茅亚荪继续“交代”下去,原因是“已经七、八笔了”;而作为逼供插曲的吴继昌供述的变化,由此引导了其后其他涉案人供述的改动。整个办案过程中,按照既定“蓝本”逼取供词的方法一目了然。茅亚荪受贿530万元无任何有效证据,检察院自己也否定了200万虚假供述。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证人证言亦不稳定,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不予采信”。
除言词证据外,本案无任何实物证据,如赃款、包装物、拉杆箱、提款和取款凭证、赃款的去向等等。依靠言词证据定案不仅要求言词证据本身真实可靠,而且应当形成一个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链”不仅是拼凑的,而且支离破碎,所谓的“证据链”事实上不存在。
行贿人送钱到达国土局的实施过程与现场地形、守卫证言根本矛盾。无锡国土局地下车库平常连本单位的车位都无法满足,并有保安看守,平常根本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谢国栋每次将车开入地下车库,并提下三个拉杆箱上楼,这在事实上是无法完成的。证人保安人员的证言已经证实在涉案时间内,从未见过数年间连续有同一个人开车带三个拉杆箱进入车库并上楼。
国土局办公楼在7-8楼之间设置了一道铁门,平常是锁上的,只在上班时间打开,但有保安看守。七楼门卫保安能够看到六楼到七楼的所有过往行人情况。八楼没有电梯,从1楼到达局长所在的8楼,须要先到达7楼,然后经过保安所在的楼道间铁门到达8楼。并要经过保安许可才可以上楼。谢国栋非国土局办公人员,保安不认识,他将两大一小,装有数百斤现金的三个拉杆箱提上6楼,强民杰再将两箱钱拿到7楼,茅亚荪再将一箱钱拿至八楼交给吴伟坤,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吴的办公室是走廊到底的,这样三层楼在大家都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公然明目张胆送钱分钱,而且土地局的干部都明知每层有录像监控,是根本不可能这样明目张胆的。我到现场去看了地下室车库和六七八楼,只要到现场去看过,就不会相信如此荒唐的指控。
证人保安人员的证言已经证实,在涉案时间内数年间,从未见过连续有同一个人拉三个拉杆箱上楼过往。
八、本案的赃款来源大部被否定
本案对行贿单位华仁集团、山北公司的财务都没有进行司法审计。对行贿四人的钱,既没有对应性的具体笔数,连总数都对不上。两单位根本没有2000多万的钱用来行贿,只能认定到强民杰的几笔,张远霞的有没有不清楚,而茅亚荪和吴伟坤根本没有赃款收到。
按照裴仁年、彭惠中的证言,从2004年到2010年,公司行贿款多达1500多万元,但其公司有没有行贿?行贿款到底是多少,这要在对其公司赢利、小金库、造假工资套现等全部数据进行司法审计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华仁集团会计彭惠中作为证人,被关到雪浪苑26天。他2010年8月17日证言明显虚假,不足采信:
2003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2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4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0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5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6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7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8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9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10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而检察院查到的和我们查到的所有提现,没有一笔超过100万,大量的是10万以下的,最多的是60来万。时间上也没有一笔有对应性。彭慧中的证言有以下疑点:
A行贿人胆敢直接在光天化日之下用三个拉杆箱将数百公斤现金送到国土局的办公场所,却对于这七、八笔行贿款居然没有做任何会计凭证,更没有公司董事长裴仁年的任何批复或事后追认。
B彭惠中连会计凭证都没有,却是怎么回忆起每一笔的具体数目。并且这么大的收支,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中,不做任何会计凭证,本身是违反基本常理的。
华仁集团董事长裴仁年的证言不足采信,他本人在年终讲话中办案对这个公司造成的“人灾”,已经道出了原委。
1、他作为华仁集团董事长,可以不过问公司的小事,然而对于每年行贿数百万元可以直接构成行贿犯罪的大事情,居然也不过问,这是违反常理的。并且允许手下员工谢国栋采取招摇过市的方法,每次用三个拉杆箱将数百公斤重的现金在上班时间,公然送到国土局办公场所,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明白这是不可能的。
2、裴拥有对公司资产的绝对所有权,然而对于每年数百万元的行贿款的来源不知道,去向不知道,具体受贿人不知道。那么到底是华仁公司在行贿,还是公司经理谢国栋与会计彭惠中在行贿?这其中的矛盾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相互只能认证一个事实,那就是行贿款完全是子虚乌有不存在的。
3、裴仁年在2010年华仁集团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已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已经清楚地道出了心声:“相信组织、相信党,相信他们会把‘几百斤现金直接送到办公室’这一简单的案情查个水落石出,……还自己一个清白”。以及“在组织办案中碰到困难时华仁集团出卖自己配合组织,相信所有办案人员会感激华仁集团。如果此案办成冤案、错案,会使党员干部失去对组织的信任。”
对于检察机关二审中取到的华仁集团的套现证据,检察机关是认定为行贿款的。经过我们的律师向华仁公司的调查核实,这些套现都有开支去向,根本没有用于行贿。
我们根据检察院提取的支票号码,列了对应的开支表。证明了钱的去向。 检察院查证的提现一共是36笔,2941万。我们已经列出去向并有凭据的就有1099万,检察院查扣证据中,用于华仁股东年终分红的就有1000万,这样,就只有800余万。只要审计一下检察院查扣账中的其他开支去向,就可清楚根本没有套现行贿如此数字。最后只有强民杰的部分可能可以对应查实。数字才能够对得上来。
附:控方举证华仁集团取现,律师调查去向表
山北公司的赃款没有来源,则更加清楚。因为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钱。吴继昌自己也完全否认曾经给茅亚荪送钱。他的录音已经当庭播放,我们也申请了他出庭作证。
九、 本案的赃款去向没有一笔能够查明
一审判决“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不能成立。在贿赂案件中赃款的去向是整个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无此就不能充分认定案件事实。更重要的是,赃款去向不能查清的比例是多少?是其中一部分,还是全部贿赂款?本案不仅是茅亚荪的330万元去向无法查明,吴伟坤的550万元同样无法查明。不是一部分不能查明,而是全部无法查明。一审判决中“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的说法,是一审的理屈词穷。赃款去向无法查清必然要影响事实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茅亚荪受贿330万元,同案吴伟坤受贿550万元,这是所谓“窝案”正副局长全部受贿款,达880万。发生这样赃款去向全部无法查明的问题时,本来应当引起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但一审法院不仅不检查问题的症结何在,却强词夺理,极不负责。
在茅亚荪的所有有罪供述中,她交代的钱的去向是存入银行,有五次。经过检察院侦查,全部都是假的,银行没有一笔对应存款。检察院没有办法。另外说是投资到姐姐处香港买房150万,她的姐姐拿出了所有的她自己买房没有茅亚荪投资的财务凭证,这个逼出的虚假口供又没有办法落实。检察院还搜查了茅的父母家,到上海查了她读中学的女儿的租房合同,毫无所获。最后,一审法院居然在《判决书》中说: “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这完全是枉法裁判的代名词。
茅亚荪家人在一审中就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关于其家庭财产如何构成的证据资料,侦查机关也已经对茅亚荪家庭财产情况查了个底朝天,在2012年5月4月二审交换证据这一天,公诉机关连同茅亚荪女儿在上海读书,一年要交学校1000元学费的收据,以及租房每月2000元,一年2.4万元,三年7.2万元的收据都收集到了,以此证明茅亚荪家庭支出是多么地巨大。这不可笑吗?这恰恰证明,侦查机关实在找不到茅亚荪330万元的受贿款到哪里去了这一根本“心病”所在。
十、茅亚荪没有为行贿人提供任何帮助,包括合法帮助
1、茅亚荪的土地利用处从来不分管土地出让和定价。这是强民杰的土地储备中心和评估所负责的。
2、茅亚荪作为土地定价讨论会的九人小组开会时,土地倒底卖给谁都不知道,帮助无从说起。
3、茅亚荪没有任何土地拍卖活动决定权和协调权。
4、地价起拍底价是报上事先公告的,不存在保密,因此一审时说她用透露标底牟利完全是无中生有。一审法院已经否定。
5、茅亚荪没有任何一句帮助华仁公司、山北公司的话,从来没有关心、帮助过这两个项目是谁开发的。
6、茅既没有为这两个公司提供非法帮助,也没有提供合法帮助。根本就从来没有关心过。两个公司也没有任何一次请托,没有一个电话询问。检察机关侦查后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指控事实。
因此,一审判决所称的“利用职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是一句空话,没有任何具体的事实。完全是办案机关的臆想,事实上,涉案土地出让过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权利操作的空间,行贿单位也根本不需要行贿就能取得土地,不用行贿土地价格也照样定价。他根本不可能连续四年送上330万。这种巨额权钱交易往往也是一次,不会每年过年没有买土地的事实时,也去年年送上50万,给一个根本没有权、也从不联系的人手中。
茅亚荪那时只是土地利用处长,报纸的宣传,好象她那时就是副局长了。她那时只是一个科级的处长。根本管不了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价格9人委员会成员她只是次要的一个,没有召集权,没有协调权。不具有决定或影响土地价格的权利。9人委员会中实行每人一票制,以一票对其余8票,完全无法决定土地价格。假若行贿人真的要完成在土地定价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不是仅给茅亚荪一个人送50万元就能办到的,还要另外给其他8人每人也送上50万元,或者把茅亚荪将50万元分成9份,每人一份,但本案事实不是这样的。行贿动机和真实性毫无可能。
涉案土地价格的确定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先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证,评估之后,再由9人委员会评定,然后再在报纸上公开拍卖价格等信息进行拍卖,而拍卖程序与茅亚荪没有任何联系。以上几个方面的事实在一审中已经完全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资料在卷供查。
十一、关于二审检察机关举证证据的质疑
必须清楚,二审是被告人启动程序。是根据被告的上诉观点和不服的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质证。
而本案审理是按照一审,由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进行“违法证据排除”,于是播放了4月24日、25日的审讯录像。并由其出示证据质证。这是不妥当的。
检察机关不可能对自己的证据提出违法排除,否则这就是一种“自首行为”。因为非法的证据,他一审就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二审由他的举证非法证据排除,要排除的对象都没有出现,检察机关就来反驳,是荒唐的。所以,违法证据排除程序,必须是被告和律师来启动,由我们提出违法证据目录,而不是由检察院先放辩解证据。这等于是一审的起诉程序了。
我们要求播放的,是茅亚荪失去自由头十天受到的非人折磨,和受到的逼供、诱供、骗供的真相。因此,必须从4月15日到25日这失去自由的头十天的录像进行播放。这是一审法院当庭裁定播放的。第二次开庭食言了。估计是受到检察院的压力,因为这个录像一放,案情就必然真相大白,纪检联合非法获得假口供的真相就会大白。
检察机关说他们是从4月24日开始传唤,25日才刑事拘留,完全被他们自己的证据证明是谎言。检察第十卷第三页《笔录》明显记载了检察员周锡凤、张晓玮4月21日审讯茅亚荪,地点就是在雪浪苑办案点,这是茅被关押第6天。她的发问中说:“我们是无锡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今天继续找你谈话”。“你前面交待了自己的一些经济问题,但没有彻底交代清,同时又反反复复”。说明:1、审讯不是第一天;2、是审讯而不是“谈话”,否则不会用词“彻底交代清”;3、检察院人员冒充纪委人员欺骗审讯对象,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告知权利,相反进行了欺骗;4、方法是逼取口供。茅的口供是4 月17日就交待到600多万的假情节,第二卷第102而开始茅被逼写的《我的自首》、《我的思想认识》、《我思想出现反复的根源》、《我与相关人员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悔过书》写的日期是4月18日、19、20、21、22、23、24、25日。都在这种审讯期间。地点都在雪浪苑。如果检察院说是从24日传唤她才作录像,这是非常虚伪的。因为这个人一直关在检察办案点审讯着,无需传唤。办个传唤手续完全是糊弄法律搞假证。如果否认关押审讯,检察院自己的证据,第二卷第135页4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51页23日的《询问笔录》,又揭穿了自己的谎言。这是铁证如山,而且是检察院自己的证据。绝对不是从24日开始才传唤录像的。而刑诉法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嫌疑人人到案后必须放到法定羁押场所关押。所有的在雪浪苑的没有刑拘手续的前十天的非法关押,是执法犯法,非法拘禁。是检察院打着纪委的旗号,故意进行违法办案。因此,违法证据排除,必须审看4月15日开始的录像,和形成的所有笔录,包括无罪辩解的笔录。不敢拿出来,就是见不得阳光,心里有鬼。真相也就不难明白。茅亚荪的口供完全是在非法的时间、非法的地点、非法的方法下获取的假口供,事实根本不存在。源头已经污染,河水不可能清澈。茅亚荪的所有后续24、25日的口供,全部是违法无效证据,都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
检察机关还从钱的来源上,再找了两个公司的人员作笔录,想用口供来证明有行贿款的提现来源。这些都已经毫无意义。基本同一审否定的内容一样。我们的对照表更是一清二楚地说明了这些套现款都用于发工资,股东分红、付工程款、缴税,根本没有用于行贿。还有好多真实用途的去向帐册凭证,现在还扣押在检察院。其中有的1000万就是用于华仁公司股东的分红,有凭据,根本没有用于行贿。如果检察机关真想查明真相,非常简单,进行一下核对审计,查明去向,就可以让这个大假案真相大白。他们现在隐瞒证据不审计,就想维持冤案。所以,其二审补的这些证据,不值一驳,毫无证据价值,应当不予采信。
无锡市检察院人员冒充市纪委人员,在没有立案,没有刑拘前,在非法地点非法关押茅亚荪进行审讯.
这是21日审讯笔录.对她立案是4月24日,宣布刑拘是4月25日.
无锡检察院称是从4月24日才第一次"传唤"茅亚荪,这是十足的谎言.
其实茅4月15日"双规",16日开始一直关押在"雪浪苑"检察院办案点,连续十天十夜审讯.
一直关着审讯,根本无须"传唤".传唤手续只是伪造证据糊弄法律.
这是4月22日通宵审讯笔录.时间显示晚上7:10时到0:56时.
这是4月23日审讯笔录,栾某是无锡市纪委的,联合办案铁证如山.
对强民杰也是非法地点通宵审讯,这是关押在雪浪苑4月11.12日的第九次审讯,
11日第八次审到夜12时,连续接着审,这里时间显示是0:08-1:15时
就是在这两天,强民杰出现了诬告吴伟坤\茅亚荪受贿各500多万的假口供.
无锡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就是据此违法逼供形成的假供
抓了无锡市国土局长吴伟坤,副局长茅亚荪,并向报纸宣布破获了重大腐败窝案.
合议庭三位法官:
综上所述,所谓茅亚荪受贿案,完全是一个假案。是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好大喜功、严重违法办案,听信逼供信形成的强民杰的虚假诬陷的口供,冤枉了两个无锡国土局的优秀廉洁的好干部茅亚荪和吴伟坤。在发生错案后,他们不是反思失误,尽量挽回,尽快纠正进行善后,而是强词夺理,强势影响延期六次不愿判决的一审法院,作出了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违法判决。这个错案的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二审法院顶住压力,把好事实、证据关,发挥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精神,排除纪委和检察院的非法干预,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决。
本着对被告人的一生负责、对法院的声誉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不要将错就错,不要使本案成为无锡市司法史上的一个无法抹去的污点。
最后,我们请求法庭撤销原审错判,依法改判茅亚荪无罪。
谢谢法庭!
茅亚荪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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