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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老虎凳

2012-06-14 08:10:35 来源:


话说老虎凳

从古代到现代:酷刑“老虎凳”
2012-6-14 0:24:46

话说老虎凳

 

      (陈光武网评论员搜集整理)   

 一、概述  

    老虎凳是中国古代常用酷刑刑具之一。

    反关节的酷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老虎凳,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酷刑。膝关节在人体四肢各大关节中活动的范围最小,两端大腿小腿的长度有利于施刑者用杠杆原理,以较小的力度强迫受难者。反关节使用老虎凳的关键点一是使受难者处于坐姿(两臂反绑或绑成十字刑),这样会加重腿部韧带的牵拉力度,而仰卧的姿势由于髋关节的放松,连带腿部韧带放松,会减弱痛苦程度;二是腿部捆绑在膝盖上的大腿部,而不是以下部位。因为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难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和造成膝关节脱臼,不在于折断受难者的小腿。因为折断小腿腓骨需要很大力量,痛苦时间短(受难者很快昏厥)不符合施刑者既要折磨受难者又自己省力的要求。令受难者赤脚,往往是为在使用老虎凳同时对她脚心用刑。据史料记载,受难者坐老虎凳一般垫上三块砖时就会大汗淋漓,五块砖时膝关节完全脱臼,人会昏厥。施刑者通常每加一块砖后会暂停一会,令受难者的痛苦持续一段时间后再加重用刑力度。女性的韧带通常比男性柔软,所以她们在老虎凳上的受难时间会更长,往往要加到六块砖时才昏厥,记载上最长的有八块砖,这大概与砖的厚度不同有关。在使用老虎凳时,会出现受难者大腿骨被折断的情况,这与施刑者对用刑力度掌握不当(过于急躁或者是愤怒)和腿部捆绑位置过高、松紧程度不当等因素有关。绳索捆绑并不是越紧越好,而是以受难者腿部不能活动为限度。渣滓洞女烈李青林大腿骨被老虎凳折断,就是在县城被捕受刑时,那里的施刑者过于急躁造成的。江竹筠在渣滓洞监狱受难时也坐过老虎凳,就没有出现断腿的情况,这是两地施刑者用刑水平的不同。用刑正确的话,受难者最多只是膝关节脱臼,腿骨不会折断。有过这样的记载:施刑者在受难者昏厥苏醒后,将她从老虎凳上解下来,再由两个身强力壮的施刑者架着她强行跑步,以增加她膝关节的痛苦。如果大腿骨被折断,就难以继续用刑了。老虎凳的关键点在于反向弯曲人的双膝关节而给人造成痛苦,所以对于老虎凳本身来说,穿鞋袜与光脚并不重要。但是,光脚却有着诸多的好处。

二 老虎凳用刑效果

  1.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加用其它刑罚。老虎凳本身的用刑过程很简单,就是在受刑者脚后跟下逐块垫砖头,略显单调,而加砖头又有一定的限度,所以当用刑目的受阻,或是出于其他某些目的,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用刑,以增加受刑者的痛苦并帮助用行者达到目的。(至于对脚用哪些刑罚,后面再说)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虎凳本身的用刑效果。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刑者的腿脚只需要大腿与凳子绑好就行了,膝盖以下都不需要再捆绑。但是在给受刑者用老虎凳时,受刑者的双腿、双脚并拢得越紧,双膝关节受力就越集中,也就会更痛苦。如果把受刑者的两个大脚趾绑在一起,就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样就必须光脚。
  3.受刑者在用刑过程中挣扎是每一个用刑者都不希望看到的情况,诸多影视作品中,受刑者身上一道道深入肌肤的绳子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穿鞋袜的情况下,无法固定受刑者的双脚,而在老虎凳的用刑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双脚加用其他刑罚的时候,受刑者的双脚很容易挣扎,从而影响用刑,特别是非常影响对双脚用刑。但是使用如下的捆绑方法,问题就能很好解决。首先把受刑者在老虎凳上将躯干和上肢绑好,大腿紧并,与凳子捆在一起。接下来,需要一根较细而长的绳子,先用绳子中间的部分把受刑者的两个大脚趾绑在一起,剩余两端较长的绳头,然后一边用力推压受刑者的脚尖,让受刑者的踝关节尽量弯曲(可弯曲至60度,甚至更弯),同时把绑住大脚趾剩余的绳头用力向下拉,绕过受刑者的小腿,多缠绕几圈之后系紧。这个过程看似复杂,其实简单而言就是“把大脚趾绑在小腿上”。绑完后,受刑者的踝关节极度弯曲,脚心完全显露;两个大脚趾也会被绳子扯得极度弯曲,脚趾甲朝下。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受刑者的双腿、双脚都被紧紧绑在一起,不能活动。不仅在坐老虎凳时丝毫不能挣扎,即便是双脚被加用刑罚,痛苦万分,也不能挣扎!这样也必须光脚才行。
  4.从服装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总体上是越来越追求自然,以往那种遮遮掩掩、保守羞怯的想法与观念早已被人们抛弃,现在一到夏天,身边的人都很少有穿袜子的,不论男女。光脚已经不再仅仅是为了凉快,而更是代表人们的一种审美观念的改变。所以,现代一些老虎凳相关的作品,光脚的占绝大多数。

  5.赤裸在用刑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裸露受刑者的肢体一方面增加受刑者的心理压力,一方面方便用刑者达到目的。

三。现实中的老虎凳。

    现实中的老虎凳其实并非传统形式的老虎凳。一般由通用的审讯椅改装而成。贵阳案中被告人用的老虎凳应属此类。

    具贵阳被告人的陈述,这种老虎凳的改装部位应当在双脚的固定上。当被告人不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供述时,审讯人员可以操纵某一机构,使嫌疑人双脚被器械夹挤增加痛苦。这样长期反复使用可致受刑者双脚血肉模糊、溃烂、甚至功能丧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使用审讯椅对嫌疑人用刑现象十分普遍。使用形式一般为四种:

    1、长期固定用刑。

    这种形式极为普遍。当嫌疑人拒不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供述时,就将嫌疑人长期固定在审讯椅上,不让休息。简单进食也在审讯椅上。这种刑罚造成嫌疑人精神、肉体长期极度痛苦。生不如死。久而久之臀部出现褥疮,肌肉溃烂。一般用刑三天三夜嫌疑人即可精神崩溃,完全按照审讯者的要求供述。而意志坚强者在审讯椅上被刑讯7天7夜的也屡见不鲜。如我和杨金柱、杨学林、刘志强正在办理的南昌桂松案、朱明勇、周泽正在办理的临沂梁某某伪造金融凭证案。

    2、审讯椅加电话机电击用刑。

    这种刑罚历史悠久。从文革一直沿用到现在。几乎和我国电话机使用历史相当。方法是把嫌疑人固定在审讯椅上,把电话线的两端分别接在嫌疑人的手和脚上。审讯人员摇动电话机手柄,电流便从嫌疑人身体内通过,造成麻木、颤抖等精神和肉体痛苦。由于传统电话机发电电压仅为36伏特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受刑人死亡。现在手摇电话机已退出生活。审讯人员用现代数控电话机代之。电压较高,但电流较小。一般也不会造成嫌疑人死亡后果。

    3、审讯椅加电风扇空调吹用刑

    这也是目前被广泛应用的一种刑讯手段。嫌疑人被固定在审讯椅上,旁边用电风扇、空调机风吹,造成受审者精神肉体极度痛苦。时常致嫌疑人关节、骨骼或内部器官发病。对个别身体虚弱或患有心脏等疾病者,可能导致疾病急性发作死亡。

    4、审讯椅加坐飞机。

    这种刑罚目前也很普遍。嫌疑人被固定在审讯椅上,双手向后反铐。审讯人员用绳子或铁丝一端固定于手铐上,另一端向上固定后控制在刑讯人员手中。当嫌疑人不按审讯人员的要求供述时,审讯人员便拉动手中绳索,将嫌疑人双臂从后面向上提起,造成肉体痛苦。这种刑罚往往伴有嫌疑人手腕伤痕。当年重庆在铁平山对樊其航、龚刚模等人用刑当属此种。   

    实践中刑讯人员为提高审讯效力,加重嫌疑人痛苦,常常几种方法并用。

    从辩护实践中了解,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比例相当高,超过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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