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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黎崇刚被控涉黑案真相

2012-07-04 10:24:37 来源:


贵阳黎崇刚被控涉黑案真相

                                                      贵阳黎崇刚被控涉黑案真相
                                                      2012-7-3 19:25:23

 

黎崇刚被控涉黑案真相

2012年7月3法庭调查质证实录

 

陈有西

 

    黎崇刚是黎庆洪的父亲。是贵阳日前正在审理的“贵州打黑”第一案的第二被告。我和朱明勇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在发回重审之前的原《判决书》中,他是排在第十七位的最后一个被告。经过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的“退回重新侦查”,他被“提升”为第二被告,指控为他儿子黎庆洪组织领导的第二号“黑社会头子”。

    2012年7月3日,贵阳小河法院审理进入第26天(春节前6天,6月8日恢复开庭到今天7月3日,25天,中间因端午节和双休日休息了5天,前后共延续了26天)。今天法庭调查证据举证质证只进行了两个情节。我和朱明勇律师参加了今天的质证。质证了两个情节的证据,到晚上7点半都没有完。

    法庭调查中两个情节都涉及黎崇刚。第一个重要情节,12年前2000年10月30日的一起25岁的儿子黎庆洪赌博被别人扣车引发的“50多人殴斗纠纷”。第二个重要情节,是2007年3月8日花梨小学门口黎崇刚被三个小流氓打得肋骨骨折的交通纠纷事件。这两个就是全案指控黎家父子组织“黑社会横行一方”的最重要的两件事。一滴水见太阳,这一情节的解剖,能够知道这个所谓的涉及57人的贵州打黑第一案的真相,如果这个主要的情节都不能成立,这个全案的指控的荒唐性就可以基本清楚。因此,摘取我们辩护人在庭审中质证发言记录,以供社会各界了解这个渐入佳境的各方越来越关注的大案的真相。

一、关于黎崇刚的基本情况和本案背景交代

    贵阳黎庆洪案件,由于将大量无关情节,罗织成一个“贵州打黑第一大案”,很多情节被人为复杂化了,因此有必要对背景作些介绍,读者才能够明白。

    一个被指控为领导黑社会组织、列第二被告的人,被其儿子领导的黑社会第二号主犯,其基本情况是怎样的呢?

    黎崇刚1952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今年已经60周岁。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人,2002年至2007年间任贵阳市人大代表、开阳县政协委员。经营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儿子黎庆洪注册公司,将其列为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上从来没有到位参加管理。是一个从来没有什么民愤、诚实开饭店、积累资金后,承包经营乡里的小磷矿致富的小企业主。一直来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考察信任和肯定,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原审的律师对开阳县当地相邻各村进行调查,花梨村、建中村、龙江村、花山村、清江村的村民都出具证明,一审法院附卷的花梨乡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和开阳县人大常委会证明材料(原一审法院正卷-)证明,黎庆洪不存在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破坏社会秩序的“黑社会行径,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花梨乡民众的《请愿书》(见原一审法院正卷-),证明黎庆洪多年来捐资助学、修路,造福一方,热心公益,捐出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通过任何违法犯罪获取过经济利益,不存在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黑社会”行径,根本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黎庆洪捐资助学、造福一方的凭证及有关媒体对黎庆洪捐资助学、宣传家乡的大量报道,证明黎家在经营矿山企业的周边地方,群众有良好评价,与群众关系处理得很好,公安机关带他去当地看现场,当地百姓象对待亲人一样往囚车里送现金生活费,围护问候,为其喊冤。

    黎崇刚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偷税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由潘立新为主的贵阳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大队侦查组侦查,由杨涛、犹昱、陈长兵审讯办理。一直到3月9日都没有放到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而是一直关在公安局的审讯室审讯。结果潘利用警察权力对其他嫌疑人刑讯逼供,串通假律师向黎家敲诈私分了200万,编织假口供,结果案件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贵阳中级法院重审,潘立新事发被抓,同案被作为“黑社会保护伞”起诉。

    黎崇刚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8日被批准逮捕。到现在已经关押3年3个月。但立案和逮捕的“偷税罪”最终被查明根本不存在,最终没有起诉这个罪,以聚众斗殴罪等提起公诉。

    2010年3月25日,作为17个“黑社会案”的最后一个被告,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个罪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9月,这个发回中院重审的案件,由贵州省公安厅“7.1打黑专案组”直接进行侦查。但是省厅并没有自已立案,以贵阳公安局的名义进行违法侦查。是旧案的退查,还是新案的重新立案,贵阳公、检、法三家法庭上一直回避回答。因为如果是新案,原证据原情节就全部作废了;如果是旧案发回重审,只能由中院自己审,交给小河区法院就违法了。

    贵阳市公安局(实质是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将发回的17个被告,32罪名的案件,再将所有向律师作证过的公司人员,相关知情人员,追加逮捕50人,2010年12月30日作出长达207页12万余字的《公安起诉意见书》,追加被告到67人,罪名仍然是原审的32个,案情同原审没有变化。没有任何新犯罪事实,将黎崇刚从原审17人中的最后一名被告,提升到67人中的第二位“领导黑社会的主犯”;将原发回重审的2个罪名,再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7个新罪名,把他罗织成一个犯有9种罪的“黑社会首要分子”。

    检察机关审查后,去掉了6个罪名,加上2个新罪名“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5个罪名,写进《起诉书》提起公诉。犯罪地位仍然延用了市公安局的排第二位的意见。

    由此,加上侦查时的“偷税罪”,黎崇刚共被公安机关罗织过10个罪名,其中有6个是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再起诉加进去的,非常随意。这是公权机关故意罗织罪状的明显证据。达到一种对“发回重审”报复的目的,完成一些权力人的恶劣企图。显露的问题触目惊心。

    而本案经过三年的侦查,全案67个被告,居然没有一个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保护伞”。黎也一直是个老实踏实的初中文化的农民企业主。同案起诉的“警察保护伞”,竟然是在办理本案中,残酷刑讯逼供同案其他被告,向他们的家属索贿敲诈的警察。以前根本不认识。

    刑讯逼供、折磨被告、敲诈被告家属的警察,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完全是应当另案侦查起诉的。竟然被再次起诉时并进本案,指控成他们这些折磨对象的“保护伞”。以完成“黑社会”的“保护伞”特征。

    这样一个没有任何保护伞和伪装能力的初中文化的农民,如果真是这样一个犯有十宗罪的十恶不赦的罪犯,他早就应该出事了。怎么可能长期十多年犯下这么多罪名,当地党政机关还让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检察机关对全案审查后,对67人起诉了57人,比发回重审的17人,仍然是增加了40人。把一个根本没有参加任何组织、领导活动,也没有任何犯罪情节的黎崇刚,居然排到“组织领导黑社会”第二位指控。


 [t1]原审错判六年,被高院发回重审。最后的第17位附带进去的被告黎崇刚,被公安报复重新起诉提升为第2被告。变成了领导黑社会的人,他儿子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骨干和马仔。而他对儿子的所有朋友组织从不参加,也没有具体罪行。

   发回重审的“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不是撤销案件后的新的案件,必须向原审中级法院起诉。不能擅自指定到下级区法院,由错案中院自己掌握终审权,逃避高级法院的发回重审监督。小河法院无权管辖已经一目了然。

    2009年3月3日刑拘关押,至今未经判决已经无辜关押了三年三个月。中国《刑诉法》给了公安检察机关权力之大,此案中暴露得一清二楚。可以未判决先关人三年多。即使无罪,人也已经关押造成既成事实。导致错案后果无法挽回,法院只有照顾公安检察机关的声誉。往往强判冤案。

 [t2]没有参加任何策划和打架。黎赶到时打架已经结束,人都已经走散。

 [t3]《起诉书》前面的重复情节。黎是被害人,被打脑震荡,肋骨骨折,对方三人被刑拘15天,公安2007年即已结案。这次翻老帐倒过来变成了黎的犯罪情节。

二、《起诉书》原文和检察院拟证事实

(一)、关于主体部分(起诉书第1页原文)

     被告人黎崇刚,绰号黎聋子,男,1952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系贵州省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人代表、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2年至2007年间任贵阳市人大代表、开阳县政协委员。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偷税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3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于2010年9月9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t1] 

(二)、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指控情节(起诉书第18页原文)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

    (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近百人。

2000年10月,黎庆洪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了报复寻仇、逞强争霸,带领“同心会”成员何菊建、蒙祖玖、杨松、尚兴钟、张吉宇、杨小祥、龙康、刘健、唐武军、张涛、邓德权、何东升、吴正刚、胡长江、李家文、夏林及蒙政、胡贵、张吉友、胡春等人到瓮安县丁耙寨聚众斗殴打罗开贤致轻伤,黎崇刚声称”黎家没有摆不平的事”,给当天参与事件的组织成员打气壮胆。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指控中的重复情节(起诉书第47页原文)

十、聚众斗殴罪

    1、2000年10月29日,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及蒙政(另案处理)乘坐胡贵驾驶的吉普车到叶仕章、黄志敏(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开没在瓮安县雍阳镇丁耙寨村赌博,黎庆洪在赌博时因打假牌被赌场上一名男子打了一耳光,开去的吉普车同时被扣下摊到丁耙寨村高家坳张元龙家院坝并将车轮胎气放掉。次日,被告人黎崇刚、[t2] 黎庆洪、蒙祖玖等人为了报复寻仇,逞强争霸,由黎庆洪带领被告人何菊建、唐武军、杨松、张吉宇等人,蒙祖玖安排被告人龙康、杨小祥组织人员人前往瓮安报复;唐武军、张吉宇通知组织了何东升及张明华(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开阳县电影院和花梨集中前往瓮安,与先期到达的黎崇刚、黎庆洪及其组织的被告人尚兴钟、张涛、刘语、杨小祥、刘健、曾仪、刘宽财、吴太勇、吴正刚、胡长江及夏林、李家文、胡贵、张吉友、王亚军、李太恒、邓德权、胡春(已死亡)及社会闲杂人员何明华(另案已判刑等50余人在瓮安县城边的高家坳聚集。以上人员按照事先安排到达瓮安县指定地点后,黎庆洪对在场的被告人进行训话,并对即将进行的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白手套由胡贵逐一分发给到场的被告人后,上述人员手持铁棒、木棒、钢管、砍刀、斧头等凶器,驾驶多辆汽车到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寻找殴打黎庆洪的男子并索要吉普车。在寻找殴打黎庆洪的男子过程中,当地村民罗开贤酒后声称黎庆洪在赌场上赌假,惹怒了黎庆洪,被刘语、何东升、张明华、佘从亮等人殴打,致其脑部受伤住院。刘语、何东升、张明华、佘从亮将罗开贤打伤后,往瓮安县城逃跑,被瓮安县公安局处警民警抓获。在接受瓮安县公安局调查后,刘语、何东升、张明华、佘从亮由胡贵安排在瓮安县城”天池”宾馆住宿,费用由胡贵支付。在张元龙家院坝内,黎庆洪等入仗着人多势众,将被放气的吉普车轮胎修好后交由胡贵开开走,参与人员才陆续离开。之后,黎庆洪宴请何菊建等参与的数十人在瓮安县城一餐馆聚餐,还安排胡贵向参与此事的人员每人发了一包”云雾山”香烟作为酬劳,并对前往车辆发放油费予以感谢。席问,黎崇刚为显摆自己的势力,对在场的人员作了鼓励讲话,扬言”在瓮安没有什么摆不平的”。事后,何东升、张明华、余从亮因此事被劳教。期间,黎庆洪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到劳教场所看望佘从亮等人。

经瓮安县公安局鉴定,罗开贤所受损伤为轻伤。

 

(四)、检察院“举证说明”原文

   小河检察院2012-7-3证据目录说明:

    8、何东升供述:第20卷,P80-81:供述黎庆洪纠集龙康、张吉宇、唐武军、杨松、尚兴钟等几十人到瓮安县钉耙寨去打架,黎崇刚在瓮安对去的人说在瓮安怎么玩都摆得平。

    12、黎崇刚供述:第16卷,P37-42:供述接到黎庆洪电话知道同瓮安人赌钱引发矛盾的事情,承认其到瓮安县天渐宾馆,见到在场有杨松、唐武军等人。

(五)、辩护人归纳的检察院举证想待证的事实

    《起诉书》18页“涉黑”、47页的“聚众斗殴罪”两节指控的情节,控方想证明,涉及黎崇刚四个要点:1、他打架时在场;2、他进行了事先指使和煽动;3、他对参与打架的人打气壮胆;4、他说过“没有黎家摆不平的事”。由此证明,他是一个这次事件的积极指挥者、参加者、主要责任者。

四、我的质证意见

关于2000年10月30

瓮安县赌博扣车纠纷事件

黎崇刚情节的质证意见

 

    控方举证已经结束,指控黎崇刚参加该节犯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我对相关该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主要是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问题。

第一,违背一事不得两诉的规定。这是一个12年前的已经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劳教处理结案的纠纷,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一事不得再诉;中央政法委在1983年“严打”第二战役时就向全国发过通知,对已经处理完毕、已经投送送劳改劳教的案件,不得回头看,拉回来重新审判;该事件,已经有三人劳教结案。当时瓮安公安机关就已经查明,黎家父子没有任何刑事责任;没有涉及到黎家父子任何法律责任。其中本案被告何东升,当时已经劳教,现在又以聚众斗殴罪和参加黑社会罪,两罪起诉。

第二,指控夸大基本事实。12年前因赌博引起的已了的普通事件,被作为黑社会犯罪的重要情节。是黎庆洪一方的汽车被违法扣押的合法取回车子的纠纷。被无限夸大回头看;指控50多人打架,案中有名的是21人,当庭质证有8人否认在场,因此实际人数根本没有那么多,是夸大事实。《起诉书》重复表述;18页黑社会情节;47页又作为聚众斗殴罪指控;编织黑社会情节。

第三,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在案证据证实《起诉书》情节不实。

起诉证据中没有出示《起诉书》中的情节证据。黎崇刚事先、事中,都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参与,是事后才同110警察去了饭店处理后事,根本没有在现场。去时打架早已经结束。见省公安厅2010年11月10的《审讯笔录》原文。

受害人都不到庭,真相都是靠公安倾向性的12年后取的口供。

1、到饭店而不是到殴斗现场;2、同公安110一起到;3、从来没有事先知情和指使

 

第四、取证方式错误。12年前的处理治安事件,有公安的案卷档案,是永久保存的。具备客观性和原始性。应当调取 2000年公安机关处理治安事件、劳教三人的原始档案证据,应当调取当时的治安案卷;而不是重新由现在的专案组先定好框框,进行倾向性侦查;用12年后的口供和证言来作为当时事件的证据。根本无需重新取证。

第五、事件同黎崇刚毫无关系。他不在场,事先不知情,事中没有参加不在现场没有指使电话,没有组织。事后是同公安110一起赶到处理事件,批评了儿子不应参加赌博,交代听从公安处理,就回家了。没有任何一个证人证明黎崇刚事先和事中在场。发表过“都能摆平”的言论。

第六、黎崇刚的口供,少了一年五个月。他是以偷税罪,在2009年3月3日刑拘;在原侦查第27卷。已经发回重审,控方没有再用。但是罪名又是同原诉相同的。现在第16卷中的第一份口供,是2010年8月30日的,审讯“夺矿问题”;8月31日,审讯为儿子找律师问题;9月13日,又问夺矿事。因为2009年3月的侦查,是已经被抓的贪污腐败的警察潘立新主持侦查,敲诈编织的。因此这次检察机关只举证8月30日的口供。而这会口供只证明他是同110警察一起到了天池饭店,根本没有去过现场,也根本不知此前发生的任何事。

第七、侦查主体违法。本案发回重审后,退查是退给贵阳市公安局侦查。《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都必须先立案,经过办案机关主管局长厅长批准,才能够办案。否则未立先侦,是违法的,也无法对侦查活动负责。贵州省公安厅从来没有立案手续。因此他无权侦查,只有指导权,不是侦查主体。但在案证据证明,侦查者是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他不只是指导办案,而是完全越殂代庖,自己在侦查。《起诉书》P16页交代的案由来源,也指明是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对发回重审的案由,故意隐瞒没有表达。2009年3月3日,黎崇刚刑拘。2011年1月12日,才移送起诉,7月13日交小河区起诉。但是,现在的第16卷中的笔录,没有任何贵阳市局的审讯笔录,都是公安厅的审讯笔录,审讯地点都在武警医院里。第60卷,2010年8月19,村民张元龙的证言,也是省厅在侦查。

 

第八、鉴定书虚假、违法。一是虚假问题。《起诉书》中的情节发生,是2000年10月30日。而罗开贤的轻伤鉴定书记录的时间和病历证据,是一个月后的11月30日,到12月5日出院,住院是五天,送医主诉是“四小时前被打”。因此根本对不上,是另外一起伤害事件导致的伤害,同本案无关。鉴定的依据,也是十年前的急诊病历作为依据。这个病历时间是对不上的。二是违法性。法医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是立案办案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但是这份鉴定恰是由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委托,而鉴定人又是县公安局。说明该案的送请单位是根本没有立案的机关。

《起诉书》和口供中都说发生事件的时间是10月30日,病历为11月30日,相差一个月。伤害同本案事件无关

 

因此,这一情节应当从指控中删除,不予认定。

 

第二个情节

 

关于200738

花梨小学门口交通纠纷事件

黎崇刚情节的质证意见

 

 

控方的《起诉书》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

(三)黎庆洪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黎霸一方,严重影响开阳县城关镇及部份乡镇的社会治安。

1999年以来,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势力,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在开阳县城关镇、花梨乡、龙水乡、禾丰乡等乡镇及瓮安县、织金县等地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非法采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6人、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黎庆洪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作案次数多达上百起,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上述事实除本起诉书后面所列犯罪案件证明外,还有下列违法事实佐证:

。。。。。。

8、200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黎崇刚将自己的丰田霸道车停放[t3] 在开阳县花梨乡街上的花梨小学门口公路上离开,导致驾车途经此处的袁勇、陈忠发、喻军(已死亡)等人不能通行,鸣号示意黎崇刚让车,双方发生口角以致打架,黎崇刚被打伤。陈勇见黎崇刚被打,前去帮忙,亦被袁勇、陈忠发、喻军打伤。驾车经过此处的被告人何菊建、黎玉成看到此情况后,立即上前帮黎崇刚殴打袁勇、陈忠发、喻军,其中黎玉成在与袁勇、陈忠发、喻军的殴打中被杀伤,被人送到花梨卫生院治疗。此时人越聚越多,何菊建等人对逃往花梨乡派出所方向的陈忠发、喻军继续追打,陈忠发、喻军无路可逃,钻进花梨乡派出所出警车上躲藏,袁勇在被追打中慌不择路,往米坪方向逃跑。事情发生后,黎庆丽(另案处理)分别向被告人黎庆洪、黎猛电话通知了黎崇刚、黎玉成、陈勇被打伤的情况,黎庆洪迅速通知何菊建组织人员对袁勇、喻军、陈忠发进行追堵,自己带领被告人蒙祖玖、金华及胡贵等人赶到花梨乡街上与何菊建等人汇合。后黎庆洪、蒙祖玖、金华及胡贵等人在花梨乡卫生院与何菊建、李相建等人汇合后,置处警民警的制止于不顾,持砍刀、木棒、砖块等凶器对躲藏在警车内的陈忠发、喻军进行殴打,并扬言要将陈忠发、喻军拖出警车打死。为了逃命,喻军仓皇中驾驶花梨乡派出所的处警车往瓮安县中坪镇方向逃跑,黎庆洪迅速组织人员驾车追赶,同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正刚在瓮安县中坪方向拦截,龙康等人赶到后也驾车加入追赶队伍。吴正刚按照黎庆洪的指令后,驾驶自己的别克车并将所驾车辆横放在瓮安与开阳交界处附近路段,意图拦下喻军驶驶的警车,惊惶中的喻军、陈忠发驾驶警车行至瓮安与开阳交界路须,冲开吴正刚横放在路上的别克车继续往中坪逃跑。接到报警的瓮安县公安局中坪派出所民警在中坪镇街上设卡协助,拦下喻军、陈忠发驾驶的警车,喻军、陈忠发下车后求救称被人追杀,民警将喻军、陈忠发控制在中坪派出所警车内,黎庆洪等数十人驾车赶到,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叫嚣将喻军、陈忠发交出,并强行拉开警车门将喻军、陈忠发拉出来进行殴打,民警奋力制止,但黎庆洪等人无视法律,强行推开在场制止的执法民警,继续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对喻军、陈忠发进行殴打。在事态失控、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出警民警鸣枪示警,在随后赶来的花梨乡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局面得以控制。民警将受伤严重的喻军、陈忠发送往中坪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喻军、陈忠发在治疗过程中,黎庆洪等人仍在中坪卫生院门口进行聚集。为防止黎庆洪等人继续报复喻军、陈忠发,派出所民警一直守在中坪外镇卫生院处警维护秩序。

另一方面,接到黎庆丽电话后,黎猛带领邓德权、任平赶到花梨街上,得知黎庆洪何菊建、龙康、蒙祖玖、吴正刚、金华及胡贵等人对逃往中坪方向的喻军、陈忠发进行追堵,并获悉与喻军、陈忠发一起的袁勇往开阳县米坪方向逃跑后,安排聚集在现场的被告人尚兴钟、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吴{及、方超等人往开阳县米坪乡方向追赶跑散的袁勇,当袁勇逃至开阳县高坪村白函哨三岔口处时,被黎猛、蔡计刚、李相建、蔡峰、罗毅、尚兴钟、吴假、方超等人围堵抓住,黎猛、蔡计刚、李相建、蔡峰、罗毅、尚兴钟、吴圾及邓德杈、方超等人,随后将袁勇押到化梨乡卫生院治疗,袁勇谎称其系币里某领导的侄儿,加之花梨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才没有继续被打。黎庆洪得知袁勇自称是某领导侄儿后,安排人看护袁勇等人。事后,黎庆洪主动支付了帮其父亲黎崇刚被致伤的黎玉成、陈勇的医药费4000余元,补偿给吴正刚被撞坏的车辆损失费5万元。

经贵阳市公安局鉴定,陈忠发的伤为轻微伤。

 

控方的举证

陈忠发、袁勇的证言;

警察的对2007年的回忆说明;

被告交代。

贵阳市公安局潘立新等人侦查的第26卷,27、4、7卷。

 

我的质证意见:

这个情节是个荒唐至极颠倒真相的指控。

一、      是交通纠纷突发事件,根本不是黑社会事件,是父亲黎崇刚完全无辜地被打,引起的儿子黎庆洪、黎猛出场的一般农村纠纷事件,同涉黑组织毫无关系;没有任何的组织性、预谋性、争地盘、争势力的因素。

二、      是对方肇事的违法打人引起,证据编织成是黎家肇事;颠倒真相;断章取义,不讲因果。陈忠发、喻军等人的肇事,说成了被害人,以他们的利害证言,来作为指控被害人黑社会的主要证据。三个人用离合器打了黎崇刚的头,陈勇被刀刺伤。对方的陈忠发、陈喻当时被公安机关刑拘了11天,罚款500元。

三、      颠倒真相。倾向性取证,曲解事实。黎崇刚车子没有堵住路,说成堵路;三个年轻人带凶器打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致肋骨断了一根,反而说成老年人是黑社会;对方抢了警车逃跑,说成毫无责任;警车被抢,警察的笔录说明中,全部隐瞒;公安征用黎庆洪一方的三四辆车辆去追回警车,见义勇为自己撞坏了一辆车,反而说成是黎组织五六辆车去追打,完全不顾事实;对方车辆是派出所扣的,说成是黎家扣的,难道派出所是受黑社会指挥的?黎崇刚、黎玉成、陈勇都被打伤,为何不鉴定?相反对打人凶手的伤情,现在反而去鉴定?

四、      取证方法错误。已了事件重复处理。应当调取当时处理的案卷,而不是用现在5年后的的公安人员《说明》。省厅市局在侦查,基层公安人员谁敢不配合迎合要求作假证?否则他们会被追究当时“不打黑”的渎职责任。他们的证言是侦查人员的倾向性证言,根本不具备客观证言效力。何菊建说,派出所警察刘波证言作假。黎庆洪、刘波当时都同他同车在一起的。根本没有组织追打。而刘的证言说黎在组织追打。

五、      同黎崇刚无关。他完全是一个被害人。被打得轻微脑震荡,肋骨骨折,已经回家治疗休息,后面发生的所有追打事件,他根本不知道也没有指挥要求。同他完全无关。被颠倒黑白,作为黑社会老大第二号追究。而三个用离合器打他的年轻人凶手,反而成了指控他的证人。

六、      五年前的处理,没有发现警察保护伞包庇黎家,没有发生渎职。开阳公安局当时处理此事的警察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有问题。那么这个案件当时为什么不追究本案的任何一个被告,相反刑事拘留了陈忠发和喻军11天?处罚了500元?而现在却根据这两个当时被刑拘的人的证言,来指控被打的60多岁的老人黎崇刚反而是第二号黑社会老大?天理何在?

     因此,这一节指指控事实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完全是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在进行指控和举证。该情节也应当从指控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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