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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2-09-10 15:11:46 来源:
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行政复议申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1fy.html
9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就周泽(@周泽律师 )及张磊(@青石律师)申请组织30人游行示威的问题,向申请人送到了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称两位律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决定不予许可。申请人将依法申请复议。袁裕来律师与浦志强律师将代理复议及后续事宜。下面是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泽,个人信息略联系电话:13901297271。
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抗议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名居住地非贵阳的中国公民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2012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材料,申请人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2年9月8日,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贵阳市中级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所以,申请人的不予许可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二、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完整条文是“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依据此条做出不许可决定的“充分根据”何在?被申请人有什么“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人申请举行的只有30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被申请人连维持一个30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的能力都没有?我们不相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更遑论“充分根据”。所以,不予许可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三、不予许可决定所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许可决定书认为仅30个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申请人的该决定,实际上是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因为任何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数,都会远远超出此人数。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被申请人陈述了申请人组织的30人大都是学者、作家、编剧、律师、关注时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较高素养的公民,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参加者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和个人声明,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而且,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保证会严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
申请人注意到,昨日,在中国香港,有十二万人集会游行示威,秩序良好,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认为30人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不相信中国公民对秩序的遵守还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维持30人的集会游行示威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撤销,而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于理相符,于国有益,于民有利,应当许可。
贵阳市人民政府
年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4、补正材料通知书复印件;
5、被申请人收讫补正材料收据复印件;
6、筑(公)不予许可字[2012]第003号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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