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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连云港记(一)

2012-09-22 09:24:35 来源:


张磊:连云港记(一)

张磊:连云港记(一)
2012-9-21 12:02:52

连云港记(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695670101762w.html

 

连云港是一个海滨城市,在陇海铁路的最东端。

 

此次案件,在连云港下辖的灌南县,灌河之南。只是,本案的管辖,就如贵阳小河对黎庆洪案的管辖一样,是“指定管辖”。

 

20号开庭,我们在18号下午来到连云港。当地律师设宴招待我们,在席上,我们听说了连云港看守所的一个会见规定,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如果是有一个外地律师前来会见的,必须要有一名本地律师陪同,而本地陪同会见的律师,必须到市司法局开具陪同会见证明。听说,这个土政策的出台,是连云港市律师协会主导,拉连云港市司法局联名,共同发了一个文件这么规定的。自捆手脚,自我设限,有甚于连云港市律师协会乎?

 

这次的案件,是为一位深受村民拥护却为某些势力忌恨的村长顾成铁辩护,和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两位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担任他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这位村长,本在外地经营着非常成功的生意,但是抛不下村民的多次请求,回村参与村长竞选,并以高票当选村长,上任不到一年,自己出资,四处筹资,为村里修建了敬老院、幼儿园、给村里老者发放养老保险金、资助贫困大学生,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鳏寡孤独者皆有所依,因此深受村民拥戴。

 

上任村长后,顾成铁通过清理村务,发现村里拥有大岛山的林地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大岛山被前任村委会承包给一个叫达杨公司的单位开采石料。达杨公司多年的对村集体所有林地的开采,给当地百姓的生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主要是开山放炮震坏了多户村民的房屋,采石形成的粉尘污染造成多位村民患上肺癌,其中一些已经不治身亡,而达杨公司没有给村民进行过赔偿或者补偿,村民维权代表周某某光天化日之下被人蒙面入室砍成重伤,案件一直未破,村民怀疑是达杨公司所为,因此,村民们对达杨公司深为不满,与达杨公司发生过多次冲突,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后来,在顾成铁的主张要求下,当地乡、区政府停止了大岛山所有的非法开采活动,包括达杨公司。因此,顾成铁与达杨公司积下怨恨。

 

2011109日,因制止偷采石料,村民孟某被达杨公司人员赵某纠集的人砍成重伤送医院抢救,孟某的众多亲属群情激愤,聚集在村委会,召集众多村民前往达杨公司找达杨公司和联兴公司的老板徐某某“算账”,由于村民们对于徐某某及达杨公司早已积怨在心,所以,村民们一起去找徐某某为孟某讨要说法,到达后,徐某某不在,于是,无处泄愤的村民们,一怒之下,对联兴公司进行了打砸。

 

但是这一切,无任何直接证据显示与顾成铁有关。

 

但是,这个村长,被抓了,涉嫌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开庭日早上,200米开外,就见多名交警在指挥车辆绕行法院路口,100米开外,见有多名警员聚集,多辆警车停靠,法院门口,七八十身着特警服、头戴钢盔、手持警棍的特警一字排开面民而立,前来旁听的聚集在法院门口的人群大概有四五百人。这些,都是为了顾村长一人而来。

 

庭审在九时开始。

 

 

被告人被四位法警抬上法庭,因其双脚有疾,被羁押时无法保证医疗条件,现双脚无法行走。听周泽律师说,周律师多次会见他时,每次都是几个同室被羁押的人抬着来会见的。

 

被告人穿了一件新的衬衫出庭,可是外面套着看守所的黄马甲。周泽律师向审判长请求允许被告人脱去黄马甲受审,被审判长拒绝。周泽律师说,昨天审判王立军的时候,他并没有穿马甲,中国的法律,应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一个人的穿着,会影响法庭及旁听群众对他说话可信度的判断。审判长继续以看守所规定要穿马甲为由不允许。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长安排公诉人直接向被告人发问,我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130之规定,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宣读民事起诉书,但是审判长说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开进行,我说分开审判则又违反了刑法第77条规定的附带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规定,审判长强行欲推进,并说请遵重法庭,我说也请您尊重法律。

 

此时,周泽律师提出,有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请法庭明确,但是审判长没有让周泽律师发言,而是要求公诉人直接向被告人发问。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周泽律师再说,他要提出的重要的程序性问题是,起诉书上公诉人只有一个,但是今天的法庭上,却坐着三个穿制服的检察官,请问另外两人的身份是什么?审判长说有一位是书记员,他们的出庭已经在庭前告知民合议庭。

 

辩护人发问完毕之后,我要求发问,审判长不允许。我说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在辩护人发问完之后,代理人可以发问,审判长说要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再发问,我再要求,被审判长警告。

 

此后,公诉人举证,是一位此前没有说过话的女公诉人举证。对第一组证据质证时,周泽律师首先说,关于公诉人的身份问题还没有明确,起诉书上只有一个公诉人,法庭刚才说有一位是书记员,但是,现在却是由另外一位进行举证,那么她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审判长说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那位举证的女检察官说她有权出庭支持公诉,朱明勇律师说,那你的法律手续呢?起诉书上只有一个公诉人,现在你出庭,你的法律手续呢?没有法律手续,你是以什么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庭上一度激烈对峙。

 

辩护人对第一组证据质证完毕之后,我要求质证,审判长制止,我说根据刑诉法第157条,代理人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但是审判长说质证意见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再行发表,我请审判长明释,公诉人举的这些证据,在附带民事程序中是否还要再举一遍,如果还要再举一遍,那我到时再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到时不举了,那我现在就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了一句什么话,是方言,我没听清楚,我请审判长再重复一遍明确一下,审判长不说了,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我抗议,被审判长再次警告。

 

辩护人对第二组证据质证完毕之后,我又要求质证,审判长再次不允许,我强烈要求,再被警告。审判长说三次警告之后,将训诫。

 

我气愤之下,马上就在法庭上写了对审判长滥用职权非法剥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紧急反映,1500字左右,并附上了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准备向灌南县法院的上级机关反映审判长的这个程序违法问题。

 

因他事休庭时,我去问书记员审判长的姓名,我说我要去控告审判长剥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听我如此说,书记员不告诉我审判长的姓名,说开庭时都说了,你自己不注意听,我说开庭时一下子说了那么多人的姓名,我没听清,我现在要求查询笔录以确定审判长的姓名,书记员没有给我查询笔录。

 

审判长请我过去,说,我不是不让你发言,你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发言,我说,刑诉法78条规定一并审理,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130条规定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就应当是民事诉状的宣读,刑法155条、157条规定都非常明确,就是在辩护人发问、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应当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审判长说为了防止搞混了,所以把刑和附带民分开,法律是规定一并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就是要一起发问质证。经过沟通和交流,审判长说安排代理人在后面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发问、质证,都可以。我说那刚才庭审中如果给我明确一下那我就不会坚持了。审判长说我明确告诉你了。边上的一位法警说,可能是审判长当时说的是方言,你没有听清楚。

 

看来,很多事情,还是得加强沟通和交流才行,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沟通不畅引起的。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沟通的问题了。

 

辩护人举完书面证据之后,审判长问还有没有证据,辩护人说现在提供证人证言,多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请法庭传其上庭提供证言。

 

审判长问明证人的身份、出庭需要证明的事项等之后,然后再问公诉人是何意见,公诉人说建议法庭不允许这些证人出庭作证。

 

休庭五分钟,然后,复庭说,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问题,待法庭查证之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辩护人周泽、朱明勇当即反对,说,这些证人是事发当日在场的人,是直接的目击证人,是能够直接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人,他们现在就在庭外,为什么不让他们上庭来作证?法庭为什么还要对证人进行查证之后才决定让不让证人出庭?这是哪个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庭不允许证人出庭,要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辩护人反对,辩护人说辩论意见要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再确定,在关键证人都还没有出庭作证,事实都还没有查清,控辩双方怎么能够就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继续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此时被告人对法庭坚决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极为不满,强烈要求证人出庭,在旁听席上旁听的上百村民,也忍不住向法庭要求让证人出庭,不然不公平。激烈抗议中,被告人自己脱下了看守所黄马甲。一时,法庭秩序大乱,法警、法庭工作人员无法维持,无法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安静下来。

 

最后,审判长说,鉴于被告人情绪比较激动,休庭,何日开庭,另行通知。

 

下庭后,我对审判长说,证人都已经在庭外等候了,让证人出个庭,就那么难吗?

 

我又想起贵阳小河黎庆洪案的法庭上,几十名被告人集体下跪,才求得几名证人出庭。

 

中国的刑事审判是怎么了?证人都到了庭外了,出个庭为什么就那么难?

 

 

 

2012920日,连云港,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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