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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已决犯的民事权利?
2012-11-10 20:02:31 来源:
如何保障已决犯的民事权利?
在这里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90后的男孩,因无驾驶证,跟朋友一起开车出去玩时,与大货车相撞,造成他朋友死亡,他自己重伤的后果。交警对事故认定这位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八个月,他朋友的家人民事另案起诉,因交强险和商业险涉及份额分割问题:我们受伤的当事人对保险份额也有权利要求分割,但需要以原告身份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为此我们要会见当事人,办理委托及民事起诉状的签字确认手续。
看似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却经历了一番挫折。当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的警官拒绝我们以后,我们从监区出来,把出入证交给了看守所的武警,换回了我们的律师证和身份证,我们商量着不让会见,这怎办呢?虽然当事人刑事方面已得到处理,但民事权利看守所没理由剥夺啊,法律没规定已决犯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看来我们要费一番周折,要见看守所的领导了。
走出监区门口看一值班民警,即上前询问,这位民警指向对面一胖子A警官,说领导在那儿,我们走到A警察前面,说声领导你好!我们是律师,今天过来要会见一位在押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的民事案件需要起诉,我们过来就是征求他的意见,并在委托书和民事诉状上签字确认。这位A警官对我们说,这事我管不着,你们去找看守所的内勤。说完就不理睬我们,向西走去,似乎我们就不存在。我们又追上他,对他说:“就是内勤不让见,我们才来找你解决”,他又说这事只有找内勤,我们问在押犯如何保障民事权利呢?他一声不吭就向监区走去,我们吃了个闭门羹,心想领导也是这观点,难道在押犯的民事权利一点也不重要?
带着疑问,我们找到了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B主任,向他出示我们的会见法律手续和律师证以后,讲明来意,我们说即使在监狱执行的犯人,民事权利也不能剥夺,律师会见也是可以的,看守所没有理由剥夺当事人行使民事起诉的权利,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就不可能在委托书和诉状上签字,那么关于民事方面相关保险的赔偿份额就会被剥夺。B
这时已过去一个小时了,又像刚才一样,我们递交了有关手续,我特意将领导签字那一页放上面,没想到刚才办理会见窗口的这位警察还是拒绝了我们,说了同样的话,“已决犯不安排会见”,我们说你们教导员已经签字同意我们会见了,这位警察说,把你们的民事起诉状让我看看,看后,觉得没问题,就在电脑上操作查询犯人的监室,查完以后,写上然后盖上了准提的章,我们拿这盖过章的手续又到旁边值班室门口办理提人登记,一切办完之后,值班的警察开始联系提人,约2分钟之后,我们要见的人终于提出来了,会见过程中,我们跟当事人讲明了会见的艰难,当事人得知我们为了保障他的民事权利,我们律师竭尽全力,这位90后的男孩非常感激。
走出监区,我跟唐律师回顾今天会见的过程,做为律师遇到问题应该穷尽一切救济途径去解决,既不能回避,更不能退却,否则,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何时才能得到保障?今天我们解决了如何保障在押犯民事权利会见的问题,可以为日后同行们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这也算是“死磕派”律师的战斗成果吧。
由此感悟刑事律师必须学会依法抗争护权,如果没有无所畏惧的勇气,刑事律师还真是别干,刑事律师就是一个充满挑战、风险重重、刀光剑影的行业,如果没有为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的信心,还是不要进入这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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