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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兴邦案受害者质疑“先刑后民”

2012-03-28 09:10:51 来源:


法治周末:兴邦案受害者质疑“先刑后民”

法治周末:兴邦案受害者质疑“先刑后民”
2012-3-27 22:56:47

    [陈有西按]这是一篇从投资者角度报道的文章,从兼听则明的角度,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此转发,有必要给大家看一下。
    但是,此文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我接触到的所有投资户代表,没有一个要求判决吴尚澧有罪的。对判死刑更觉得是个完全的错案。投资户的动机当然各种各样,但是知道吴不是个人诈骗,则基本是一致的。因为兴邦公司十年中,当地的党委、政府、公安、检察,一直是正面肯定和一再奖励的,不能说一个巨骗企业,能够把当地公检法和党委政府及27个省区的近十万人骗上十年。这违背了基本的常识。
    本案案卷中,也没有真正的投资户报案。是政府在没有人报案的情况下先抓人的。所谓的目前尚有24.43亿元无法返还,也是完全忽略了兴邦公司现在实际存在的数十亿没有进行客观评估的土地、厂房、设备、存货和商业地产,按公安的观点把现在兴邦公司的巨额财产视为“零资产”在报道。
    按照这个“先刑后民”的说法,好象是早些判吴尚澧死刑,才能够进入民事维权,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其实,兴邦案根本无法定性为集资诈骗。而如果定性诈骗,和死刑判决生效,安徽两级法院是把所有公司财产都作为吴尚澧的个人诈骗所得,判决追缴和没收的,投资户基本上不会有财产可以清偿。因此,在刑事案不能实事求是地发回重审进行平反的前提下,要想提起民事追偿拿回投资款,是非常天真的。因为刑事判决生效追赃,民事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是零。
    最为重要的是,公安查明,一个十年中总共只拿到30万工资奖金福利的人,怎么可能是37亿的个人诈骗犯?十多个亿的财产不进行评估,凭什么就判决他有13亿不能归还(24亿损失的说法按《起诉书》本身相减就是错的)?全部集资都用在单位,十年中一直都生产向国家缴纳巨额税金的企业,怎么成了个人诈骗?
    这些基本错判问题不搞清,去谈民事追索,只会把水搞混,加速吴尚澧的死刑核准。错案铸成,最终让投资户血本无归。这一点,有的人是没有看明白还是另有所图?表面上是在维护投资户的利益,实际上只会最终害了投资户。

兴邦案受害者质疑“先刑后民”

2012年03月07日01:43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马树娟

先刑后民的诉讼思维模式下,单独的民事诉讼难以提起;

一则司法解释,又架空了原本可以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种种限制之下,非法集资案中的受害者很难讨个说法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安徽亳州,一家叫兴邦的公司制造了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由于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完结,导致诸多受害人的损失迟迟无法追回,而这其中不乏有在法律框架之内签订了债权合同的合法债权人。

  兴邦案涉及27个省市区受害者达4万余名

  “案子都过去3年多了,到现在刑事部分还没有结案。这期间,有一些年纪较大的投资者都已经离开了人世,也有看不到希望的投资者选择了自杀。”谈到兴邦案,刘丽英(化名)感慨万千。

  坐在法治周末记者面前,刘丽英拿出了一摞同兴邦公司签订的合同,从仙人掌饮料销售县级代理合同,到合作开发涞水土地协议书;从欧莎丽日化用品总代理合同,到海南红街广场楼盘项目合作协议书。这位从2002年起就追随兴邦公司的“资深投资者”几乎见证了兴邦公司发展的全部轨迹。

  兴邦公司总部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成立于1998年。公司先后经营的项目有蚂蚁土元养殖及产品开发仙人掌种植及产品开发化妆品生产销售等。2008年12月因涉嫌非法集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兴邦集资案案发。

  此案涉及安徽江西北京等27个省市自治区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金额累计高达37.17亿元,目前尚有24.43亿元无法返还。这起案件也成为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自兴邦案案发后,大批投资者从全国各地前往亳州一探究竟。紧接着,有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有投资者陆续到北京上访,艰难的维权历程开始启动,不过时至今日鲜有收获。

  当人们为“吴英们”的生死奔走疾呼,为民间借贷合法化大声呼吁时,很少有人关注到每个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案件背后,都有数百成千,甚至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久拖未结,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盲区”。

  兴邦老总死刑不复核民事诉讼难提起

  2011年9月,安徽省高级法院就兴邦案作出终审宣判,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被判死刑,其他30余名被告也分别获刑。目前对吴尚澧的死刑判决正在最高院进行核准。

  早在2011年5月,在安徽省亳州市作出一审判决后,北京律师张仁就接受了刘丽英等600余名投资者的委托,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

  其实,为了规范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过一些司法机关进行解读后总结出了“先刑后民”的原则,当下“先刑后民”的原则已广泛适用于很多司法领域。

  而一个不争的现实则是,非法集资案件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有的甚至是跨越多个省市,案件的审理也是旷日持久,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更是遥遥无期。“老百姓都快被拖死了。”这成为诸多投资者最无奈的心声。

  “有一句法谚"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刑事审判久拖不结,民事诉讼难以提起,使得受害人权益缺乏及时的救济和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记者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被司法机关广泛应用的“先刑后民”原则其实并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先刑后民"只是司法解释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法,并没有被赋予原则性的地位,其实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法。”刘俊海说。

  刘俊海表示,基于传统社会“重刑轻民”的法制思维,“先刑后民”成为了司法实践普遍运用的规则,但是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注重对私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人为地给维护私权利设置障碍。

  “刑事附带民事”拖垮合法的债权人

  张仁接受过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受害者的委托,但是维权历程非常艰辛。他期望着在追究非法集资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者的民事权益能够得到救济和维护。

  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赋予了受害人以选择权: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部分处理以后单独进行民事诉讼。

  不过最高院在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据此将因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外。非法集资犯罪的受害人,特别是那些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签了债权合同的受害者,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卞建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非法集资作为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其涉及金额大,少则百万千万,多则数亿数十亿,牵涉人员比较多,案情也比较复杂,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难承载。

  “鉴于2000年以后大规模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财产性犯罪频发的现状,最高院应当与时俱进,修订相应的规则。”刘俊海说,“而2000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缩小解释,则有超越最高院司法权限之嫌,缩小解释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目前,对吴尚澧的死刑判决正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吴尚澧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为吴尚澧做无罪辩护,要求最高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诸多投资者关注着吴尚澧的生死,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想法看起来依然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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