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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武律师: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2012-08-06 20:59:39 来源:


张金武律师: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张金武律师: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2012-8-1 12:58:53

 

此先例决不可首开。否则日后律师法庭上只能做陪客了!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02a8968301016nbw.html

    

    前日早晨接到学妹求助电话,在宁津法院开庭,仅仅答辩就被罚款8000,听她讲了被罚过程,我当时震惊和无语了,告诉学妹,千万不要着急,叫她把相关材料发过来,准备材料,向德州中院提起复议。

    学妹是新取得执业证不久的律师,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又特别敬业,发生被罚事件,是可以想象的出,但为答辩意见被罚,还是很震惊和无语。

    学妹代理的是一起简单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商事审判庭受理,法院无故两次延期审理,原告未提供担保,学妹在开庭的口头答辩中提出其违法之处并说“不得不让被告认为原告及其代理人与法院有操作案件之嫌”,答辩词记入开庭笔录,宁津法院在学妹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恼羞成怒,认为学妹“恶意诽谤、诬陷法院工作人员,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言行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对学妹罚款8000。

    很是怀疑承办法官和院长是不是学过《民法通则》和《民诉法》,是否学过现代汉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诽谤指的是“捏造事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毁损”、诬陷指的是“伪造事实,以言语冤枉好人,加以陷害”,在该案中学妹捏造{伪造}了什么事实?,无故延期开庭、原告保全没有担保哪一个不是事实。

    《民法通则》3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在庭审时做的答辩,是律师行使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原审法院无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常识,为报复学妹,对其处罚明显错误!是对法律的无知。

     合议庭人员庭长董长胜和另外一人根本没有参加庭审,其如何获知学妹诽谤诬陷法官?!又如何向院长汇报,批准对学妹罚款?!难不成,法官有“千里眼”和“顺风耳”不在现场就可以获知庭审信息?!

    宁津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2条、104条“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八千元。限2012年7月26日前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遍查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院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按日3%加收罚款,这又是宁津法院对法律的独创!荒唐之至!

    学妹完全是以一个专业律师的态度代理案件,参加的庭审,虽然其言辞有不妥之处,但都是可以记录在卷、可以公开公示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根据《律师法》规定,享有言论豁免权,不要说是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使是律师自己的代理词和辩护词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宁津法院无视自己的种种违法之处,无视法律,胆大妄为,恶意构陷律师,迫害律师,是文盲、法盲……!其行为真可谓“惊世骇俗”!令人气愤和震惊!

    该案目前我已代理学妹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我相信,正义、法律不在宁津法院,但我们会看得到!等得到!毕竟有良知懂法律的法官还在坚持!绝不会和其沆瀣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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