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运生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张金武律师: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2012-08-06 20:59:39 来源:
此先例决不可首开。否则日后律师法庭上只能做陪客了!
构陷无底线!枉法疯狂裸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02a8968301016nbw.html
前日早晨接到学妹求助电话,在宁津法院开庭,仅仅答辩就被罚款8000,听她讲了被罚过程,我当时震惊和无语了,告诉学妹,千万不要着急,叫她把相关材料发过来,准备材料,向德州中院提起复议。
学妹是新取得执业证不久的律师,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又特别敬业,发生被罚事件,是可以想象的出,但为答辩意见被罚,还是很震惊和无语。
很是怀疑承办法官和院长是不是学过《民法通则》和《民诉法》,是否学过现代汉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诽谤指的是“捏造事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毁损”、诬陷指的是“伪造事实,以言语冤枉好人,加以陷害”,在该案中学妹捏造{伪造}了什么事实?,无故延期开庭、原告保全没有担保哪一个不是事实。
《民法通则》3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在庭审时做的答辩,是律师行使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原审法院无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常识,为报复学妹,对其处罚明显错误!是对法律的无知。
宁津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2条、104条“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八千元。限2012年7月26日前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遍查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院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按日3%加收罚款,这又是宁津法院对法律的独创!荒唐之至!
学妹完全是以一个专业律师的态度代理案件,参加的庭审,虽然其言辞有不妥之处,但都是可以记录在卷、可以公开公示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根据《律师法》规定,享有言论豁免权,不要说是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使是律师自己的代理词和辩护词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宁津法院无视自己的种种违法之处,无视法律,胆大妄为,恶意构陷律师,迫害律师,是文盲、法盲……!其行为真可谓“惊世骇俗”!令人气愤和震惊!
该案目前我已代理学妹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我相信,正义、法律不在宁津法院,但我们会看得到!等得到!毕竟有良知懂法律的法官还在坚持!绝不会和其沆瀣一气!
- 大家都在看

男子追打他人时突发心脏病死亡 家属获赔9万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