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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庭审:杨金柱开始揭示关键谜底

2012-03-28 09:23:41 来源:


北海庭审:杨金柱开始揭示关键谜底

北海庭审:杨金柱开始揭示关键谜底
2012-3-28 1:36:17

 

  [陈有西按]去年北海案第一阶段庭审时,杨金柱一直说有“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可以一招致命,让检察指控无法成立。很多人都觉得他是虚晃一枪。现在谜底出来了,他是要公安再进行一次尸检,以肠内容是否尚存,来进一步证明当晚饭后半小时内打死人的事实不可能存在。律师团当时都知道是胃内容问题,最早的发现人是陈光武律师。但是光有常规设疑显然是不够的,关键是能够在法庭上用专业的刑辩技术,证明这种判断,并使之毫无逻辑上的瑕疵。

    杨金柱能够让刑辩三十年的陈光武如此推祟,此案法庭辩护的精彩可见一斑。北海案律师的抗争,争得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六天半庭审,这次又让公安部的法医上了法庭接受律师盘问,为鉴定人出庭作了很好的示范。刑诉法的每一个落实和进步,都是第一线的人们一步步抗争得来的。

    北海伤害案的无法定罪,基本上已成定局。杨在新的无罪释放也指日可待。北海公安已经全面溃败。因为杨在新当时质疑口供证据,进行无罪辩护的观点,已经被检察院撤回了原先的四份起诉书,而证明了其正确性。公安原侦查的、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中原依据的证据体系,已经崩溃,都已经无法证明四被告有罪。杨在新的质疑都是对的,他又何来引诱伪证?他是帮助北海法院把住了冤案关,是功臣。公安机关还要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变相关押他,只会越来越被动。且看北海法院如何面对这样清楚的冤案。

 

   [陈光武律师按语]陈光武律师在转发杨金柱第一篇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的博文时加了以下按语,现予以转发。

   北海案没有看到杨金柱的辩护词,一直挺纳闷的。难道杨金柱此次使的刀法是“无影刀”? 

    今次庭审后方晓,原来金柱是等待对方黔驴技穷再穷追猛打。这一招叫欲擒故纵还是叫回马一枪,至今我也没琢磨出名堂来。反正这回杨金柱真真的出招了,而且招招制胜、针针见血。

    杨金柱此次庭审中的表现,我给打了90分。有朋友说“高了点吧?” 可一位参加旁听的本地律师告诉我:“执业10年”这是他见到的最精彩的律师法庭交叉询问。

    律师出庭效果,行内知道:让自己的当事人叫好不难,让对方当事人叫好困难,让公诉人叫好更难。让律师同行叫好最难。

    这最难的一层境界,杨金柱做到了。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一:

       难道真的没有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

                                ----杨金柱律师 

 2012年3月23日上午,北海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裴日红等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案件。开庭以后审判长宣布第一个程序: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进行质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孙建军副主任法医师(鉴定人之一)出庭接受询问。杨金柱作为该案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在公诉人发问之后,向孙建军女士发问。杨金柱作律师26年以来第一次有机会向公安部的法医师专家请教,时间达半个小时以上。上午庭审结束以后,陈光武、杨学林等律师对杨金柱的发问给予了高度评价。

陈光武律师在新浪网专门对杨金柱的此次发问发了一条微博,给杨金柱打90分。该微博全文如下:【北海快讯】23日的庭审,杨金柱更领风骚。去年庭审,我只给杨金柱打了75分。但23日的庭审,凌晨4点赶到北海的杨金柱思路清晰。质证尸检报告外行须眉不弱专家巾帼。杨金柱慷慨陈词、有礼有节。步步紧逼,针针见血。直压得鉴定人躲躲闪闪,招架不及。刑辩的水准少人能敌。此番庭审,我给杨金柱打90分。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有多处硬伤和疑点,完全没有体现出中国最高权威法医鉴定机构的应有水平。

    该物证检验意见书最大的硬伤和疑点是:由于缺乏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不能确定黄焕海准确死亡时间。该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三点检验意见的全文如下:因尸体已高度腐败且水中浸泡,缺乏死者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到底有木有?

    杨金柱的回答是:有!肯定有!铁证如山!

 

    一、案卷材料中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如山铁证:

  一)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时间”的证人证言

     1、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的证言

      2009年11月15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的询问笔录:“ 2009年11月14日晚凌晨1时40分许,我和黄焕海、阿宝(陈溢瑞---杨金柱注)去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我们三个就搭摩托车到前进路找旅社开房睡觉。”

      2012年1月27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询问笔录:“那天天气刚好刮风,我在18时许去到黄焕海打工的渔船找到他,他没有吃饭的,我和他就直接上岸后到了北海市区阿艺的住处,我们在阿艺的宿舍坐到了差不多22点就一起去到了北海的三中路一个宵夜摊(我记不清名字了)。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好几个菜,这时也陆续来了其它的几个老乡,我们这一桌有十来个人,我们一边喝酒,一边猜码划拳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才喝完酒离开的。”

      

2、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陈溢瑞的证言

   2009年11月17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2009年11月14日晚23时许,黄祖润请大家同乡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喝酒一直到凌晨大概2时许。”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2009年11月14日晚12时许,我和黄祖润黄焕海在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2012年2月8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在2009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也就是黄焕海出事的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在地角碰到黄焕海和黄祖润,然后他们就叫我和他们一起去找黄祖艺吃东西,之后我们就一起去到黄祖艺的住处,当时黄祖艺没有空,我们就在那等黄祖艺,一直等到10点左右,黄祖艺回来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去吃东西,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几个菜,还有白酒啤酒,这是也陆续来了几个老乡,之后我们就一边喝酒,一边猜码,直到次日凌晨一点之后我们才离开,事情就是这样的。”

 

 3、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宁的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在22时许,我和他们到三中路一个叫张妹大排档地方吃饭,我坐下时有大概7、8人都是我们同村人,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大家都在猜拳喝酒,我们喝了很多本地产的白酒和啤酒,我也喝了酒,我们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我就离开了,没和黄焕海一起了。”

 

 4、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艺的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在2009年11月13日下午6、7点右,黄焕海和黄祖润就从船上下来到物资大厦(我的住处)找到我,说和我去吃饭,当时我没有空,就叫他们在我的住处等我,晚点我再和他们去吃东西。”

综合以上四位证人的证言,黄焕海当晚吃宵夜的开始时间是13日22时许,结束的时间是14日凌晨1时许或者2时许。

 

(二)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食物”的证人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特别说明:黄祖润和陈益瑞在询问笔录中只提到“点了几个菜”,而没有提到具体的食物。

 

(三)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量”的证人证言

其一,黄祖润和黄祖田证实黄焕海当晚没有吃晚饭,黄祖润的证言前文已经提到,在此不提。

 北海公安2012年1月13日对黄祖田的询问笔录:

“2009年11月的一天,黄焕海出事前的当天约17时许我在我和他工作的船上见过他,我们工作的船在涠洲码头维护翻新后回来停泊在北海地角的新港码头避风。我刚刚买菜回到船上正在洗菜准备做饭,我看见他正准备离开工作的船上岸,我就叫他吃饭后再去北海,但是他没有留下吃饭而是和黄祖润一起出北海了。”

 

其二、关于黄焕海当晚喝酒的证言

黄祖艺2012年1月20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黄焕海喝了很多酒,大约有四到五杯白酒,是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大杯,还有几杯啤酒。”

几个证人证实,他们当晚喝的白酒是北海本地的散装的米酒,大约二十多度。

 

其三、关于黄焕海当晚进食食物的证言

陈益瑞2012年2月8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坐下来后,他就喝了点汤和几口粥就一起大家猜拳喝酒了。”

黄祖润2012年1月27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他和我们几个在三中路点菜,上菜后我们一起吃了点菜和喝了点汤后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黄祖宁2012年1月20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上菜后大家一起吃了一会儿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2009年11月17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家吃饱。”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四)关于黄焕海当晚吃宵夜时没有呕吐的证人证言

北海公诉人在法庭上曾经推断:也许黄焕海当晚喝醉了,把胃里的东西全部吐掉了。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证人是如何作证的。

 2012年1月27日黄祖润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当天和你们喝酒呕吐过吗?

 答:这个我不知道他是否呕吐过,但是他走路是歪歪扭扭了,走不正了。动作显得有气无力这样子。黄焕海当晚喝得有醉意了。”

 

 2012年2月8日陈益瑞公安询问笔录:

“问:当时你见到黄焕海呕吐过没有?

 答:我不清楚,就算他呕吐也是上厕所的时候吐的。”

 

 2012年1月20日黄祖宁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有否呕吐过?

  答:我记不清楚了。”

 

 二、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客观归纳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杨金柱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行以下客观归纳:

1、17岁的黄焕海2009年11月13日下午在渔船上劳动,身体无病,晚上没有吃晚饭。

2、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起止时间是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至14日凌晨1时许或2时许。

3、黄焕海在喝酒之前喝了汤、吃了菜、吃了粥,但黄焕海喝汤、吃菜、吃粥的具体数量没有计量。

4、黄焕海在喝酒的过程中是否继续喝汤、吃菜、吃粥,四个同桌证人没有作出说明。但黄焕海肯定吃饱了。

5、黄焕海当晚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至五杯散装的大约20多度的米酒和几杯啤酒,四个证人均证实黄焕海没有呕吐(黄焕海在吃夜宵后主动挑衅裴金德、引发纠纷)。

 

    三、杨金柱的两点猜测

   杨金柱 23日上午对(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七点“办案经过”中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案件情况汇报”,向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发问。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回答了二点:

    其一、汇报单位是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中院

    其二、汇报方式是口头汇报,没有书面汇报材料。

    由于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情况)有如山铁证的确切资料,而鉴定意见书却说缺乏这些确切资料,那只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如此,则应当追究汇报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二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如实汇报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而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法医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予以隐瞒。如此,则应当追究两位鉴定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杨金柱的结论

    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有如山铁证。由于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案情,或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鉴定人员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隐瞒,使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严重损害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最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的权威,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信誉度严重受损。

 

    杨金柱将邀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法医鉴定机构的著名法医,并邀请美籍华人神探李昌钰先生进行文证审查,并尽快在北京召开一次专家研讨会,根据现有案卷中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黄焕海最后进食后大约一至两个小时后被抛尸入海的情况、根据黄焕海尸体解剖后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情况,对能否确定黄焕海最后死亡时间作出结论。

 
杨金柱: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2012-3-27 20:02:19

   【陈光武按】对于法医鉴定之类的证据,我是自以为胜人一筹的。因为我毕竟是门里出身,且学徒三年、执业两载。所以当首次庭审我被裴金德“解聘”,是十分沮丧的。不为自己,只为案件。认为庭上已无人能和控方的鉴定人交手。

    没有想到,法庭之上,杨金柱就象当阳桥上窜出的猛张飞,横刀立马,大喝三声。虽未喝断桥梁水倒流。却喝得鉴定人躲躲闪闪热汗流。

    杨金柱不光庭上语言功夫了得,庭下的文字论证功夫亦不寻常。步步为营、入木三分;抽丝剥茧、层层揭露。不知公安部那两位法医学专家,此刻是否还立得稳、坐得住、吃的下,寝得安......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二:

   为什么在检验意见书中

没有如实记载解剖黄焕海肠子的情况?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2011年11月4日上午,北海第一公诉人张志刚在法庭第二轮辩论中公然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由于审判长没有及时制止,杨金柱在法庭上两次拍案而起,被审判长张黔鄂逐出法庭。杨金柱原计划在第二轮辩论时举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来证明裴日红等被告人无罪。由于杨金柱被逐出法庭失去第二轮发言的机会,即失去了最后亮剑的机会。

    杨金柱当时的亮剑计划是:当庭陈述黄焕海的尸体是本案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其尸体语言能够证明裴日红等被告人无罪。北海法医只对黄涣海的胃和十二指肠进行解剖,其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完全排空,但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肠子,其肠子里的粪便是否被排空仍然是一个谜。杨金柱将当庭要求:控辩审三方在11月4日上午休庭后,陪同法医一起去“开棺验尸”,由法医当众打开黄焕海的肠子,检验其肠子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如果黄焕海的肠内已经完全自然排空,没有粪便残留物,根据全世界法医学的通用常识,则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至少距离其死亡前最后进食时间24小时以上。如此,则足以推翻控方对裴日红等被告人在黄焕海进食后一小时左右将黄焕海打死并抛尸入海的指控。

 

     一、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对是否解剖了黄焕海肠子没有任何记载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八点“检验”中记载:“剪开原胸腹部缝合线,胸腹腔脏器组织高度腐败”。

    杨金柱据此推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法医在这次鉴定中只是剪开了北海法医原来的“胸腹腔解剖线”,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肠子,故对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没有任何记载。

    杨金柱在开庭之前即确定方案:一定要当庭询问鉴定人是否解剖了黄焕海的肠子。如果没有解剖,则一定要求休庭后由控辩审三方陪同法医一起去“开棺验尸”,查看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

 

    二、鉴定人当庭确认“打开了一小段肠子”,但对黄焕海尸体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无法确认”

    2012年3月23日上午,杨金柱律师和鉴定人孙建军在北海法庭上有如下一段对话:

    杨金柱问:这一次法医鉴定是否对黄焕海的肠子进行了解剖?

    孙建军答:打开了一小段肠子。

    杨金柱问:肠子里的内容物是否排空?是否有粪便残留物?

    孙建军答:因尸体高度腐败,已经无法辨认。

    杨金柱问:为什么物证检验意见书对解剖黄焕海肠子的情况没有记载?

    孙建军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三、杨金柱的困惑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孙建军副主任法医师的当庭陈述使杨金柱纳闷无比,陷入深深的困惑之中。

    1、两位法医已经意识到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对推断黄焕海死亡时间的重要性,但两位法医只打开了黄焕海一小段肠子,而不是全部打开,两位法医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

    北海市公安局法医2011年4月16日第一次解剖黄焕海胸腹部,“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公安部法医2012年2月2日解剖黄焕海的一小段肠子,却因为高度腐败而无法确认其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黄焕海的尸体处于冰冻状态,怎么会在10个月以后如此加速腐败?

    3、根据孙建军的当庭陈述,应该是没有发现黄焕海的肠内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假如黄焕海的肠内有粪便残留物,难道粪便也会因为尸体腐败而无影无踪?

    4、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物证检验意见书应当对解剖事项进行客观记载。作为我国最权威的法医,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基本常识。如果杨金柱在法庭上没有提出这一问题,谁会知道两位法医曾经打开了黄焕海的一小段肠子?两位法医为什么要这样做?

 

    四、杨金柱的推断和对策

   (一)杨金柱的推断

    根据孙建军当庭陈述,黄焕海的肠内已经没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而尸体腐败是不可能将粪便腐败得无影无踪的,何况黄焕海的尸体处于同一冰冻状态。黄焕海的尸体于2009年11月19日发现于海面,北海法医在2011年4月16日在解剖后能够确认黄焕海胃内和十二指肠内排空,为什么公安部法医在2012年2月2日却无法确认其肠内是否有粪便?处于同一冰冻状态下的黄焕海的尸体是不可能发生如此变化的。因此,杨金柱断定:黄焕海尸体肠内的粪便已经排空,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至2时许)至少24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二)杨金柱的对策

    对策一:杨金柱建议公安部的两位法医进行重新解剖,全部打开黄焕海的肠子,查看黄焕海的肠子是否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并对黄焕海尸体的肠内或腹腔内的尸液进行化验。只要黄焕海的尸体肠内没有将粪便全部排空,肯定有办法找出来。从黄焕海的肠内或者腹腔内捞粪便比从大海里捞针要容易一万倍都不止。

    对策二:如果北海中院和公安部两位法医不采纳杨金柱的上述建议,杨金柱将邀请华裔神探李昌钰对黄焕海尸体进行解剖。

 

      黄焕海胃内和十二指肠内排空的情况已经足以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至少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至2时许)至少6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现在需要查清的是:黄焕海尸体肠内是否已将粪便全部排空,如果已将粪便全部排空,则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或2时许)至少24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一定要将黄焕海的肠子是否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是否已将粪便全部排空的情况查一个水落石出!一定要看一看这里面到底有神马妖魔鬼怪!

 

 

   明日博文预告: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三:为什么不从黄焕海尸体的入水和出水时间推断黄焕海的死亡时间?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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