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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外遇携孙带财不归 公婆代儿子起诉离婚

2012-08-06 16:21:47 来源:


儿媳外遇携孙带财不归 公婆代儿子起诉离婚

                  儿媳外遇携孙带财不归 公婆代儿子起诉离婚

2012年08月06日08:12河南法制报 ]马燕我要评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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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丈夫出车祸后变成植物人,妻子为了追求自己不道德的幸福与快乐,将丈夫、家庭置之度外,带走儿子与丈夫的伤残赔偿金…

案情

田某与梁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壮壮(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2月16日因交通事故,田某被大货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成为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11年12月20日,田某之母陈某以田某夫妇感情不好,特别是田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梁某离婚,并返还伤残赔偿款55万元。

审判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尤其在原告田某发生事故住院后,被告梁某经常以要照顾孩子为由拒绝看护、照顾原告,后原告出院回家,被告更是对原告不管不问,并且携儿子带款长期不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同时为确保原告的正常治疗和生计维持,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42万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妻子梁某在丈夫田某变为植物人后,依法成为田某的法定监护人,本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好好保护田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梁某为了追求自己不道德的幸福与快乐,将丈夫、家庭置之度外,带走儿子与丈夫的伤残赔偿金。为了依法保护原告田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首先另案判决变更其母陈某为其法定监护人,而后本案判决:一是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是被告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田某伤残赔偿金42万元。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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