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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监察局长伪证疑云

2012-09-04 20:50:58 来源:


宁夏:监察局长伪证疑云

                                 宁夏:监察局长伪证疑云
2012-07-05 11:55: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阅读提示:只因替一名涉嫌受贿的同僚出庭作证,宁夏平罗县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新华却步入命运的拐点。检察院以伪证罪将之诉至法院,一审两次判决均宣告其“无罪”。经检察院两次抗诉后,伪证案在二审法院蹊跷逆转,戴新华被认定有罪……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邓益辉 任少华 发自宁夏石嘴山

  只因替一名涉嫌受贿的同僚出庭作证,宁夏平罗县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新华却步入命运的拐点。检察院以伪证罪将之诉至法院,一审两次判决均宣告其“无罪”。经检察院两次抗诉后,伪证案在二审法院蹊跷逆转,戴新华被认定有罪。组织部门将其“双开”后,戴新华走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

  4月中旬,银川的风中依然夹带着冬天的寒意。戴新华提着一个公文包,站在通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大门的道路旁边。

  一个阴影在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2月2日上午,坐在石嘴山市平罗县县委组织部会议室里的戴新华,“脑袋像爆炸了一样”。

  宁夏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他宣读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新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位曾经的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随后被当地组织部门“双开”。

  颠覆性的结局,让戴新华无法接受。因为其涉嫌伪证罪一案,在一审法院的两次判决中,均被宣告“无罪”。

  戴新华开始向宁夏高院申诉。在人潮拥挤的立案大厅,他为自己犯伪证罪一案,提交了申诉状。

  站在高院门口的戴新华紧咬着牙,面色凝重,“如果能碰到高院领导的车,我就去拦下来,就像古时候拦轿鸣冤那样。”

  一辆白色轿车从大门中缓缓开出,戴新华却犹豫了。他站在原地,身体仿佛冻僵了一般,直到整整一个上午过去。

  翻 供

  2010年10月25日早晨,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任党委书记戴新华失踪了。

  当时,46岁的戴新华刚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一职调任于此。24日,他还参加了全市处级干部公开考试。

  “一开始还以为他喝醉了酒没回家,直到26日晚上才打听到,他是被检察院带走了。”戴新华的妻子张爱琴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27日,大武口区检察院向石嘴山市检察院提请批准,对戴新华涉嫌伪证案直接受理。石嘴山市检察院将此事上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随后,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回复大武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你院对犯罪嫌疑人戴新华涉嫌伪证一案直接受理。”

  据张爱琴回忆,27日下午4时左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到她,让她在一份“拘留通知书”上签了字。

  令张爱琴纳闷的是,本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伪证罪案,直到检察院办理9天后,才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立案。11月3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大武口区检察院移送的戴新华伪证罪一案立案侦查”。

  戴新华回忆称,他被大武口区检察院带走后,被关进了审讯室。从25日上午10时至27日下午4时宣布刑事拘留,检察院控制其长达50多个小时。

  这也成为了律师此后在法庭上,为戴新华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之一。戴新华的辩护律师林义认为,检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法律规定。

  期间,戴新华先后作出了两份笔录,第一份是无罪供述,第二份是有罪供述。庭审时,戴新华的辩护律师林义认为,这些笔录材料证据涉嫌非法取得,应予以排除。

  事实上,一开始大武口区检察院是以反贪渎职部门介入此案。“办案人员在审讯时,多次询问我有无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在查不出我有经济问题的情况下,才将调查重点放在了我给张怀兵作证的问题上。”戴新华说。

  戴新华称,11月1日,大武口区三名检察人员在银川市看守所提审他,并建议其写一封与有罪供述一致的“悔过书”,以配合工作,事后给个行政处分就行了。

  当时,戴新华全身起了湿疹,心脏也开始阵痛。“为了在看守所里少受点罪,早日离开这里,我于是按他们的要求写了悔过书。”戴新华说。

  在“悔过书”里,戴新华承认自己作了伪证,并检讨“自己思想觉悟水平不够”。

  11月10日,公安局宣布对戴新华执行逮捕。第二天,张爱琴收到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寄来的一封挂号信,信内是一份“逮捕通知书”。通知书称,“戴新华因涉嫌伪证罪,经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1月10日16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戴新华惊愕不已,未曾料到是这种结果。当律师林义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第一次会见他时,他急忙说道:“我不认罪!”

  “我也很惊讶戴新华会翻供。因为此前检察机关告诉我,他已经‘供认不讳’。”林义说。

  2012年6月19日,记者就以上情况采访石嘴山市及大武口区检察院。石嘴山市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田宏英称,此案颇受领导重视,检察院也希望发声,澄清舆论。但是,当他将情况汇报过后,截至记者发稿前,当地检察机关对此事仍未有任何回应。

  牵 连

  20多年前,戴新华从宁夏农学院毕业,分配回平罗县,在县委政研室工作。工作5年多时间,他被提拔为县农业局副局长。

  戴新华性格沉稳,一步一个脚印:1998年担任乡长,2003年任城关镇党委书记,还成为了副县长候选人。“但由于上面指派了一名副县长人选,组织做通了我的思想工作,于是我放弃了。”戴新华说。

  他的政治前景由此停滞。当县委书记更换后,他被调至县林业局任局长。2006年6月,他被调至县纪委任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2007年8月底的一天,戴新华正准备下班,时任平罗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张怀兵来到了他的办公室。

  戴新华称,张怀兵跟他聊天过程中说,曾于2007年春节期间收受村干部礼金约4万元,并拿出了一张纸,纸上记录着相关礼金的花销情况。

  戴新华当时发了火,建议张怀兵赶紧把钱上交。“当时张怀兵将那张纸留下然后就走了,过了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退了。以后我就再没管此事。”戴新华说。

  据记者了解,当时,平罗县城关镇新利村村主任任建国、村支书雍少英因涉嫌贪污案被立案调查。

  几个月后,张怀兵因在任、雍案中受贿,被牵涉入案。2008年4月25日,张怀兵被捕,后经石嘴山市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2008年9月27日,大武口区法院对张怀兵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怀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怀兵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随后生效。

  可此后,简单的案情却平起波澜。当时,任、雍二人均因案件被判有期徒刑,二人家属一直在宁夏频繁上访,其上访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行贿者被判实刑,受贿者却被判缓刑”。

  2009年9月,石嘴山市检察院就张怀兵案的判决,向石嘴山中院提请再审,“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戴新华回忆说,石嘴山中院开庭前,张怀兵找到他,希望他能实事求是地在法庭上作个陈述。

  戴新华同意了。12月14日,戴新华在石嘴山中院出庭作证,证实张怀兵曾在2007年8月向平罗纪委反映,曾收受他人4万元现金的违纪问题,并要求对其违纪问题作出处理。

  2010年1月11日,石嘴山中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6月28日,该案再审开庭审理。

  大武口区法院再审后认定,“张怀兵在石嘴山纪委调查前已向平罗县纪委主动交待了受贿4万元的事实,在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未被掌握的收受1万元的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怀兵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7月16日,大武口区法院维持了原判。

  张怀兵案落幕。可是,戴新华这次出庭作证,却成为其命运的拐点。3个多月后,戴新华即被检察机关带走。

  戴新华给自己作证反而受到牵连,张怀兵为其鸣不平。“简直是天大的冤枉!要知道戴新华会因为给我作证被判刑,我还不如自己去蹲监狱。”张怀兵说。

  无 罪

  2011年1月16日,大武口区检察院向大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戴新华在张怀兵案中出庭作伪证。

  2月23日,大武口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戴新华伪证案。

  公诉机关大武口区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戴新华的供述和辩解,共4份调查笔录、5份讯问笔录和那份“悔过书”。

  检察院取得了原平罗县纪委书记王金程的两份调查笔录,提供给法院。

  王在第一份笔录中称:“我分析实际上张怀兵没有向平罗县纪检部门投案自首过。”而检察院在打印笔录时,原来没有“我分析”三个字,王金程审阅后自己用笔加上,后又摁了手印。

  第二份调查笔录中,打印文字中均称戴新华是在作“伪证”,而王金程又用笔把几个“伪”字涂掉。在笔录最后一句中,打印出来的话是“实际上张怀兵没有向平罗县纪检部门投案自首过”,这句话也被王金程划掉,改成了“实际上戴新华没有向我汇报过”。

  此外,检察院还取得了一份平罗县纪委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写于2009年12月24日,内容为:“经核实,平罗县纪委从来没有收到张怀兵受贿案件的任何自首材料和相关自首登记记录。”

  实际上,根据时间所示,当12月14日戴新华为张怀兵出庭作证10天后,检方就已经取得这份证明。而大武口区法院重审张怀兵受贿案是在半年后的2010年8月。

  “这样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在大武口区法院重审张怀兵受贿案时无人提及,在法院认定张怀兵自首成立从而判缓刑一年后,却又依据这份证明来认定申诉人是伪证,这足以让申诉人有理由怀疑:有人在人为地制造这起伪证案,来达到利用法律手段打击申诉人的目的。”戴新华的申诉书里如此说明。

  戴新华认为,在大武口区法院重审张怀兵受贿案时,大武口区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这份证明,来认定张怀兵自首不成立,从而他的证言就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那么,无论他的证言是真是假,都不会构成法律上的伪证罪。

  在一审庭审时,戴新华的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5份证据证明其无罪。其中有两份证据最为关键:张怀兵的手机短信和现任平罗县监察局局长雷晋芳的书面证明。

  2009年11月22日,戴新华为张怀兵出庭作证前半个月,张怀兵曾给其辩护律师赵江水的手机发短信。短信称,“07年8月我给平罗纪委写的关于收受礼金的书面材料让戴局长丢失,我该怎么办?”

  雷晋芳的书面材料则可以证实,戴新华确实在2009年7月到他的办公室,也就是戴新华原来工作的办公室找过材料。

  “张怀兵的手机短信、雷晋芳的证明和申诉人的无罪辩解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张怀兵曾向戴新华反映情况,而戴新华也曾四处寻找过张怀兵给他的那份材料的事实。”林义说。

  2011年4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新华供述和辩解前后不一致,相对人张怀兵始终证实找过戴新华汇报收受礼金的事情,并交过书面材料,本案证人证言多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法院于是宣告戴新华无罪。22日,被羁押176天的戴新华被释放。在看守所门口,他与接自己的妻子张爱琴抱头痛哭。

  随后,大武口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嘴山市中院审理后,于2011年7月11日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武口区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重审开庭。开庭之前,戴新华突发心梗,被送到银川急救,做了心脏支架手术。令戴新华感到宽慰的是,法院重审后再次宣告他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石嘴山中院受理。2011年12月13日,该案第4次开庭审理。

  申 诉

  这是石嘴山中院近年来受理的第一起伪证案。石嘴山中院副院长侯明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法院十分慎重。”

  与一审法院不同的是,此次开庭,石嘴山中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而对于戴新华的辩护律师此前所提供的,那两份可以证实戴新华无罪的关键证据,石嘴山市中院在其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最终,石嘴山中院改变了此前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戴新华罪名成立。

  石嘴山中院认为:“一、戴新华关于张怀兵想起交过书面材料的辩解与张怀兵对此的证言在递交材料的地点、材料标题、页数、字数、特征及去向等诸多细节上均不一致;二、戴新华在其有罪交待中供述,2007年8月,张怀兵向戴新华说过其受贿并递交材料一事不存在;三、王金程的证言与戴新华的供述相互印证;四、戴新华自书的交待材料,与其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五、证人张洋的证言证实,戴新华关于材料去向的供述与该证言不一致。”

  法院认定,戴新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2年2月2日,石嘴山中院判决: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1)石大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戴新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巧合的是,此前戴新华被羁押的天数仅差4天就将满6个月。

  “如果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是有罪的,那么为何还要对不认罪的我适用缓刑,做出如此‘宽大’的处理?这样的判决结果使检察院下了台阶,个别违法办案的检察官安全了,可是我作为一个党培养20多年的党员干部身家性命却毁了,这不是儿戏又是什么?”戴新华说。

  而对于记者“戴新华不认罪,法院为何判缓刑”的提问,石嘴山中院副院长侯明光表示,一切以判决书所说为准。

  紧接着,戴新华向石嘴山中院提出申诉。2012年4月1日,石嘴山中院将其申诉驳回。

  于是,戴新华将申诉状递到宁夏高院立案庭。同时,他向宁夏自治区各部门写信反映情况。

  5月23日,宁夏自治区检察院3名工作人员联系上他,了解案情后,对案件进行复查,但至今未有结论。

  戴新华有着在网上浏览新闻的习惯。由于心脏还在康复之中,他的行动也受限。于是,他开始摸索,一遍又一遍地自学,在论坛里注册、发帖。

  6月8日,他接到了自称是自治区检察院的人打来的电话,称看到了他在网上发的帖子,建议他“最好不要再这么做”。

  但戴新华已经铁了心,要继续申诉及披露案情。他说:“我已经走投无路了,只能顺着这条路一直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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